导语
实践中,夫妻利用“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的实例并不少见,如夫妻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不分或明显少分给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的一方,甚至债务人与其配偶同谋,以离婚的形式掩盖转移财产之非法目的,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他们的目的能否达成?让我们从下面的案例中寻找答案。
案情简介
2016年底,崔某向孔某出借320000元,欠条中载明利息为0.2%,约定2018年底前还清。2017年8月底,孔某自知无法偿还,遂与妻子田某协议离婚,并将二人所有财产转至田某名下,约定田某对外不承担任何债务。该笔欠款到期未还,崔某诉至法院。一审中,法院以双方自知无力偿还,通过假离婚躲避债务为由,判令田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其以不知情、没在欠条上签字且已离婚为由,上诉至中院。
二审查明,孔某系崔某妻兄,崔、田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一家百货商店,孔某借款是用于日常经营和生活,崔某多次前去催要,田某知情。夫妻二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认定田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普法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法院对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首先要确定举债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有,则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部分认定为共同之债;无,则依次考察举债以个人名义的举债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如果既不能认定存在共同意思表示,也不能认定系“为家庭如常生活需要”,则需要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进行认定。
结语
离婚必然会对个人、家庭及子女产生重大影响,“假离婚”不仅逃不了债,还容易弄巧成拙,面临更大风险,所以欠债要还钱,离婚需谨慎!
“假离婚”真逃债 不是你想逃就能逃
作者:任静媛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导语 实践中,夫妻利用“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的实例并不少见,如夫妻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归一方所有,不分或明显少分给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债务的一方,甚至债务人与其配偶同谋,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