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自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进行了修订后,民办幼儿园的投资进入了观望期,民办幼儿园的转让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政策变动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与日俱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幼教法律团队在服务相关案件时,考虑到民办幼儿园投资人在对于接手幼儿园中还存在的一些误区,经认真总结,特向幼儿园接手者提出以下“三要三不要”的建议,希望能减少纠纷,更好地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
对“转让”的界定特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变更
《民促法》第三条规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幼儿园的资产属于幼儿园注册的法人主体所有,并非举办者的私人财产,故对于幼儿园的“转让”,本文仅指举办者变更。并非市面上还存在的无证园之资产转让、营利性幼儿园之股权转让、承包经营等模式。
01、接手者的“三要”
要实地考察
因幼儿园转让的标的一般比较大,少则几百万,多至上千万。幼儿园的转让者对于幼儿园的现状描述有时候是夸大的,比如说孩子数量、办学结余数额等,园内的教学设施设备、校车、房屋装修等均要造册登记,列明清单,于双方交接时予以核实并签字确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解除条件。这样,一旦出让方的承诺不实,则接手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要求违约金等。
要看租赁合同
民办幼儿园开展业务过程中主要成本除了人员工资以外,莫过于房屋租赁费用了。一般情况下,幼儿园的房屋都是由幼儿园或者举办人承租而来。承租人如果是原幼儿园举办人的情况下,幼儿园转让中必然涉及到房屋的转租,而此时就会牵涉到房东或原租赁合同是否同意转租的情形,一旦接手后原房东不同意转租或擅自提高房屋租金标准,都会对接手者造成巨大损失。建议在接手合同中约定磋商期限(比如一个月),以使得接手者有时间与房东协商房屋的转租问题,如房东不同意重签租赁合同,则将此情形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接手者即可以因此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更大损失。
要办理变更登记
《民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幼儿园转让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可能引发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犯罪的风险。
02、民办幼儿园接手者的“三不要”
不要着急
有些幼儿园的投资人在接手幼儿园时,总是担心“错过这个村,没有这个店”了,在单纯听取了出让方陈述后,就着急签订定金合同或幼儿园转让合同等,总是担心投资的机会措施,仿佛立即接手就像捡到了便宜一样。殊不知,如果真的投资机会那么好,试想出卖方为何会着急出卖?所以接手方的心态一定要端正,不要着急,要看好时机,看清形势,看到必要资料之后再做决定。
不要接手无证园
无证园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估值是比较低的,所有很多投资人在接手幼儿园的时候会考虑无证园,而根据我们上面所引述的《民促法》规定,无证园的变更是无法办理相应的登记的,并且无证园被关停的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接手无证园无法获得相应的保障。故接手者应当谨慎接手无证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不要接手以下五种园
《陕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中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小区,幼儿园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或小区配建幼儿园合同签订为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应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成公办园”。因上述五种类型建设的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不具备办成民办幼儿园的法律前提,故对于上述类型的幼儿园不能接手,即便接手后,政府也会收回统筹办成公办园,而接手过程中的花费则只能通过诉讼向转让方进行主张,对于接手人来讲是非常不划算的。所以,对于这些类型的幼儿园不能接手。
民办幼儿园“转让”中的“三要三不要”
作者:孟祥辉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引 言 自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进行了修订后,民办幼儿园的投资进入了观望期,民办幼儿园的转让也受到了一定影响,但政策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