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者险免赔: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

来源: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引言 随着网购的普及,快递行业发展迅速,快递货运需求亦不断加大。那么,“自用”货车往返两地运输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三者险赔不赔呢?

一、引言
随着网购的普及,快递行业发展迅速,快递货运需求亦不断加大。那么,“自用”货车往返两地运输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三者险赔不赔呢?
二、案例及法院认定
(2020)粤197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三者险是否免赔的问题。虽然张华超对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中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但从张华超自认的情况来看,其在购车时已知悉非营运车辆不能从事营运行为,并确认保险业务员也曾告知其如将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营运行为,则商业三者险免赔,且张华超亦缴纳了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应认定关于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营运行为免赔的条款已生效。被告张华超认为案涉车辆并非用于营运,是属于自用车,只是将自己的货物从京广速递黄江分公司来回送至京广速递虎门总公司,并非对外运输。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则认为张华超将车辆用于盈利活动,属于营运车辆,其有权依照合同约定主张三者险免赔。故本案三者险是否免赔的关键在于案涉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辆,车辆是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本院认为,第一、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责任免除”部分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记载,张华超在庭审中亦确认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工作人员已告知免责条款的内容,故上述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本案肇事车辆为重型厢式货车,整备质量为8100千克。张华超主张其为京广速递黄江分公司的小老板,案涉车辆仅为其经营往来京广速递虎门总公司之用,提供了协议、营业执照予以证明。从其提供的协议及营业执照来看,其主张的京广速递黄江分公司实际上是东莞市荣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货运代理、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协议的内容显示张华超与东莞市荣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桥共同出资购买案涉车辆,用于自用运输。本院认为,首先,东莞市荣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非只有国内快递还包括了国内货运;其次,张华超主张其为东莞市荣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小老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再次,即便案涉车辆确只为东莞市荣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作运输之用,但东莞市荣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身就以提供运输服务作为营利对价,不符合《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模式,应认定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平安财险东莞公司主张案涉车辆是营业性货车,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案涉车辆仅投保了非营业性车辆保险,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认为张华超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主张三者险免赔,符合双方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应由张华超承担。
(2020)粤19民终8860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张华超主张案涉车辆为京广速递公司用于运输快递,是自用运输并非营业性货车,而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是营业性货车。从张华超提交的协议和营业执照可知该京广速递公司实际是东莞市荣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货运代理、国内快递。东莞市荣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快递的行为具有商业性质,其运输行为依法属于营运性运输,故原审法院采纳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的主张并无不当。张华超因擅自改变案涉车辆使用性质,符合双方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应承担孙金中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原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
三、总结
广大车主朋友要留意了: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三者险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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