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规则】: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的按55周岁。”对于劳动合同明确了现岗位身份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根据该岗位身份认定其退休年龄、如在现岗位工作不足一年的,以之前工作满一年的最近劳动合同岗位确定职工身份,所有劳动合同岗位均不足一年的,根据女职工原始档案调令确定职工身份,作为认定其退休年龄的依据。
【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施行日期1978年06月02日)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有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4、《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5、《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制止和纠正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
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6、《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
二、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三、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7、《关于规范女职工按工作岗位认定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深社保发(2012)46号)
一、严格执行【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的按55周岁。”对于劳动合同明确了现岗位身份且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根据该岗位身份认定其退休年龄、如在现岗位工作不足一年的,以之前工作满一年的最近劳动合同岗位确定职工身份,所有劳动合同岗位均不足一年的,根据女职工原始档案调令确定职工身份,作为认定其退休年龄的依据。
8、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的通知(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1日)
第三条参保人同时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年龄条件:
1.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具体工种目录按国家规定执行),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执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0〕1010号)执行。其中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需年满55周岁,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且年满50周岁时不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按年满50周岁执行。
4.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民团体或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处级以上职务层次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5.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规定高级专家延迟离休退休的,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部门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按批准的本人退休时间确定退休年龄。
7.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相关文件办理。
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年龄条件时不区分城乡户籍。
(二)缴费年限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
2.按照《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类案检索】: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3民终9174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2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许丽的工作岗位是总务部高级部长,属管理岗位,许丽在该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以该岗位认定其身份,因此,许丽的退休年龄应为是55周岁。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6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2条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从《汇利厂生产工程部各小组组织架构计》可看出王萍2011年3月已经担任汇利厂生产工程部中方主管,属管理岗位,汇利厂也确认王萍是11级,属管理层。王萍在该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以该岗位认定其身份,因此王萍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
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25357、25358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条的内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邝妙云工作岗位是财务总监,属于管理岗位,应按55周岁退休。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1986号
二审法院认为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都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根据节能中心与邓慧华签订的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岗位”一项有两种性质的岗位可以选择,分别是“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而该两份合同均明确约定邓慧华的岗位性质为“管理技术岗”,职务(或工种)为“审计和财务管理”,故邓慧华岗位应该属于区别于工人岗位的管理岗位,邓慧华相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周岁。
5、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13713号
关于吴某云退休年龄的认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照上述规定,判断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根据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区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非管理岗位来认定,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本案中,某某公司与吴某云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载明吴某云的工作岗位是经理,某某公司2022年11月8日发出的任职通知记载任命原ATM部门广州地区负责人吴某云为ATM部门业务负责人,向总经理郑杰汇报工作,且未有证据证实此后吴某云的工作岗位有新的变化,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吴某云的工作岗位属于管理岗,一审法院认定吴某云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某某公司主张吴某云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并认为退休年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6.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4民终87号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李玲于2011年9月30日被珠海粤海酒店任命为财务部临时负责人,2014年1月6日,李玲晋升为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李玲负责,珠海粤海酒店法定代表人还与李玲签订经营责任书,在经营责任书中李玲承诺对所辖部门(财务部)负首要管理责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
因此,李玲的工作岗位——财务部经理应当属于管理岗位。
7.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9民终5014号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2条:“……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号)第三条第2点“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执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的规定,江映碧工作岗位是工程师,承担生产技术任务,属于管理技术岗位,应按55周岁退休。新科技术公司以江映碧达到50周岁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违法,应向江映碧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江映碧离职时已公布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最高年限12年计算赔偿金,扣减新科技术公司已向江映碧支付的退休补助费,确定新科技术公司仍须向江映碧支付赔偿金308628元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江映碧上诉主张的赔偿金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8.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20民终42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方某于2023年3月23日满50周岁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首先,方某认为其为女干部应按55周岁退休。对此,方某虽曾属干部身份,但没有证据显示其进入A公司之后仍然保留该干部身份。其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粤人社规〔2019〕1号)规定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本案中,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方某的岗位为“管理”,但双方对该岗位是否属于管理技术岗存有争议。再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方某的工作岗位位于组织架构的末端,仅是从事会计工作,并无下属人员,无管理职责。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离职前岗位属于管理技术岗。综上,A公司按照《退休管理办法》确定方某所在岗位不属管理技术岗位,以方某50岁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方某请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1226号
本院认为,(一)关于陈绍英的退休年龄的问题。根据原广东省劳动厅和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第二点“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的规定,本案中陈绍英工作岗位的认定,应以其与同德街道办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双方虽然在2007年和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其岗位属性,但是在2008年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工作岗位为工人类,而陈绍英的工作岗位一直无变化,从事计生工作,故应认为陈绍英至满50周岁前其工作岗位属工人类。且同德街道办自2005年以来亦均以工人身份为陈绍英参加社保,其后没有其他证据能认定陈绍英是干部身份,根据相关规定只能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故二审判决认定认定陈绍英属工人岗位,其法定退休年龄应按50周岁计算,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女员工退休年龄应具体以“身份”还是“岗位”为准?以广东为例(含深圳)
作者:郑新战来源:劳动与民商法实务研究

【认定规则】: 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