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每位公民都有义务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要求,配合各项排查和部署工作,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管控措施的,将受到惩处。
真实案例
2021年1月1日,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通知,沈阳市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当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
1月8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律师提示
上述案件为疫情期间,妨害公务人员不配合防疫人员的安排,故意与防疫人员冲突,妨害防疫人员的公务行为而引发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该《意见》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的特殊性,对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和妨害公务行为进行了合理的扩张解释:
一是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包括了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如政府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的人员等;
二是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妨害公务人员实施的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相关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另外,该《意见》还特别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建议,疫情期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主动配合,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共同等待抗疫战争的胜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的认定与处罚
作者:黄蒙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疫情防控期间,每位公民都有义务遵守疫情防控措施要求,配合各项排查和部署工作,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管控措施的,将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