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问题

来源: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机动车的数量也持续快速增长。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发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的保有量为3.10亿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机动车的数量也持续快速增长。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发布的信息,截至2017年底,全国机动车的保有量为3.10亿辆。其中,广东省的机动车保有量达2869万辆,东莞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也突破了250万辆。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而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其中交通事故频发问题尤为突出。因交通事故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十分重视,并在法律、保险等方面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中,交通事故可能既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可能是工伤事故,需受到民事侵权及劳动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就可能存在双重身份,既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同时也可能是工伤事故中的受害人。故,由此而引申出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问题。
首先,什么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事故呢?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劳动者因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见,劳动者除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外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外,若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往返上班地点与生活所需或居住地点之间合理路线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作为依据。所以,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劳动者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或本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被认定为工伤,这样情形的交通事故就涉及两种请求权:一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赔偿请求权。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赔偿项目一般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治疗费、残疾器具费、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鉴定费、丧葬费(若死亡的)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的项目一般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因工伤死亡的,则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除了这些项目外,还可能获得前述的部分赔偿项目。
根据上述的相关规定可知,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是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双重的损害赔偿。但是,依据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主张的赔偿项目存在重复或性质相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处理也存在不同处理方式。
第三、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项目竞合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与工伤的具体赔偿项目时,可能会因为对赔偿项目或性质存在不同的意见,因此有不同的司法观点。曾有法院采用的标准——单一赔偿、双重赔偿及单一加弥补性赔偿。但是,现在大部分人民法院处理时是采用双重赔偿的标准,但是对重复的(已经获得的赔偿项目)一般予以扣减。
人民法院采取双重赔偿标准的,一般是认为:首先,两种赔偿标准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虽然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都是基于同一事实,但是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却是不同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是依据民事侵权的法律关系,而工伤的赔偿则是依据劳动法律关系,二者并不矛盾;其次,两种赔偿的项目、标准也不尽相同。根据前述列举的赔偿项目可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标准,并且工伤事故对于造成被侵权人和其家属精神伤害的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抚慰金;再次,两种赔偿的赔偿义务人亦不同。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肇事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而工伤的赔偿义务人是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最后,双重赔偿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更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和工伤的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各自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重复的赔偿项目一般予以扣减,必然减轻了另外一方的赔偿责任,也更能加保障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除获得侵权赔偿外,同时也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劳动者在日常出行中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若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可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既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是预防用人单位自身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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