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一项蓬勃发展的业务,各大银行都在紧锣密鼓加快发行信用卡。信用卡的透支功能使其具有别的结算凭证所没有的优越性、方便性,既可方便持卡人的使用,促进和刺激消费的增长,也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息收入。我们生活中更是随时随处地被这些信用卡的宣传包围着,很多人不自觉的也加入了超前消费的行列。然而,透支过度和失控,也将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更具危害性,是阻碍信用卡透支功能正常发挥、扰乱信用卡市场的一大祸害。
何谓信用卡透支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帐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各银行信用卡章程表述不同,但不外乎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上应保持足够金额以备支付,如确有急需,允许限额透支。还规定了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第16天起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限额,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并可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所欠本息。
正确区分信用卡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
在信用卡学说上和实践中,一般将这种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的透支,称为善意透支,而将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限期,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称为恶意透支。
我认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现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没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恶意透支。至于外部的表现行为,如是否超越限额、限期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等,均是认定主观意志内容的迹象或征侯,可以用来规定为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直观的、易操作的尺度和界线。
善意透支,确切地讲,应包括两种情况,即完全合法的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并且善意透支主要是用来指后者。因为完全合法的透支无须区分善意、恶意问题,之所以要区分善意、恶意、主要是在客观上已发生不当透支或犯规透支的情况下,用以确定该不当透支的责任。所谓完全合法的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限额限期内透支,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或约定,这种合法透支行为,显然表明持卡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所谓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无意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持卡人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及时归还透支本处。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也呈现某种违法性或违规性,但这种违规透支,不是持卡人有意实实施的,而是出于主观过失、疏忽或对账内存款余额不明所造成的。因而客观上虽有失误,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故仍属善意透支范畴。对于善意的不当透支,持卡人除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加倍偿付利息外,无须追究其其他责任。
恶意透支则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是一种侵害发卡银行权益、损害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刑法第196第条2款都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的行为要么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要么是超过还款期限透支,但都必须是经过发卡银行催还仍不归还的透支行为,才能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我国由于没有信用卡立法和实行信用制度,以致无信用而骗的行为频频发生,破坏市场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新型又具有多发性特点的金融诈骗犯罪,1997年我国新刑法第196条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法定方式。我认为,恶意透支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符合一定的要件,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表现方式,在具体构成条件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特殊之处。目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这种犯罪构成条件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我认为,信用卡恶意透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恶意透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还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恶意透支客观上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超期透支数额较大; 再次,恶意透支客观上必须是经发卡银行催收而仍不归还欠款;最后,恶意透支主体是持卡人。我现在通过曾办理的一个典型案例分析恶意透支信用卡如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常某某是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事合法的手机经营业务,2003 年至2005年间开始使用信用卡并发生透支。其透支资金的目的是为公司经营运转筹措资金。其透支款项用于手机进货、缴纳房屋租金、归还利息等开支,被告人常某某具备偿还本息能力。其部分信用卡提款及还款明细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常某某的用信用卡借贷、还款付息、再借贷的行为是符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型恶意透支。而且发卡银行并未依据规定对被苦人常某某进行催收,一直是担保公司在催要,也未向被告人常某某出示过银行授权催要的授权书。之后,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常某某采取强制措施,诈骗数额为1406996.83元。
案情分析:
从被告人常某某主观目的方面看其对银行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从我提交的证据及出庭证人XXX的证言均可予以证实:被告人常某某将所借贷款项用于手机进货、缴纳租金、归还利息等开支,具体包括库存新手机价值XXX元、收购二手手机价值XXX元,每年支付房屋及柜台租赁费XXX元、归还到期利息等费用,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也未携款潜逃,据为已有。资金的去向都是正当途径,并且只要公司的手机业务正常进行,被告人是有能力偿还本息的。由此可见,被告人常某某使用信用卡进行借贷,是用于公司经营,并一直履行归还利息的义务,主观上没有对发卡银行进行欺诈,也始终没有将所借贷资金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另外,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不属“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情形,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持卡人透支的行为表现由两种:一种是超过规定的限额透支,一种是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对恶意透支而言,法律明确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实际上也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就是说,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的催收后仍不归还,一般就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所以,“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事实要件的意义有两点,一是其潜在的意义,持卡人超额超限,形成恶意透支,但是经发卡行催收后偿还的,则不能认定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犯罪。二是其显在的意义,这一事实要件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靠的,确定无疑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足以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这种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原则上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这实质上是一种推定,而这种推定毕竟可能与事实有出入,因此,应当允许被告人反证。如果存在相反的证据使得这一推定出现疑问甚至被否定,如持卡人透支后,确有事实证明尽管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未能归还,但其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因不可抗力丧失还款能力,从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息的,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能认定其成立恶意透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某某属超过规定期限借贷,但被告人常某某作为持卡人,并不想逃避偿还借贷资金本息的责任,一直在履行自已的付款责任,我提交了证据及证人公司原出纳XXX出庭作证证实:被告人常某某在借贷款后,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有详细的被告人常某某的历史借款及还款明细。部分信用卡提款及还款明细记录可以证明,被告人常某某的用信用卡借贷、还款付息、再借贷的行为是符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而且被告人常某某借贷资金始终未超过其偿还能力,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只欠付本息五十余万元,只是由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他卡陆续到期而被告人常某某已失去自由无法归还才增加到现在的数额的。而且当时依据被告人常某某的经济实力对此有完全的偿还能力,他的公司当时经营着三个手机摊位,库存手机还有近70万元,怎么能无法偿还所借款项?而且发卡银行并未依据规定对被告人常某某进行催收,一直是担保公司在催要,担保公司作为持卡人(被告人)×××的担保人,无权进行催收,也未向被告人常某某出示过银行授权要的授权书,因此在本案中,“经发卡银行催收”这一要件是没有成立的,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只是一种不当透支借贷,客观上也只是违规行为,但其主观上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行为方面也没有逃避偿还责任的行为,依据其与发卡银行协议约定,只应承担偿还本金及加倍偿付利息的民事违约责任,不应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并且,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持卡人无法偿还时,已向发卡银行代为偿还了被告人常某某的欠付本息,因此,在发卡行的风险已经得到弥补的前提下,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职能后即享有向被告人常某某的追偿权,此时双方之间已转化为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编后语:
看来恶意透支既是一个社会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审理实践中才会有这样那样的争议。那么恶意透支的预防工作就弥足重要了。
由恶意透支导致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与信用卡及其制度的特殊性相联系,有其隐蔽性、跨域性和连续反复性等特点,故除了加强公民信用道德建设之外,还应着重建立国家信用制度和健全立法,银行在发卡之前应当作好资讯调查,克服盲目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关征信工作,逐步建立信用卡发放档案,凭证发放。
信用卡透支 岌岌可危
作者:阴春霞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信用卡业务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一项蓬勃发展的业务,各大银行都在紧锣密鼓加快发行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