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地方性财税优惠清理政策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下称“25号通知”),对地方性财税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政策指引。

201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下称“25号通知”),对地方性财税优惠政策的清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政策指引。
财税优惠政策的清理背景
国务院和财政部在2014年底分别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62号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下称“415号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专项清理规范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以下统称“财税优惠政策”)。
62号通知和415号通知出台后,部分地方政府迅速采取了“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财税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引起了企业对投资政策稳定性的广泛担忧。
25号通知对财税优惠政策清理工作提出新的政策指引
25号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财税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政策指引:
1、 国家统一制定的财税优惠政策
25号通知明确,对此类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2、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
对已经出台的此类政策,25号通知明确了过渡期的缓和调整政策:
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
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3、尚未出台的优惠政策的政策指引
对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出台新的优惠政策,25号通知以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为基础提出了不同的政策指引:
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其他政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根据25号通知的前述要求,地方政府过去经常采取的税收“先征后返”的财税补贴优惠政策,未来将可能因违反25号通知的规定而无法继续被地方政策采用。
4、招商引资合同明确的优惠政策
对于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25号通知中规定了明确的过渡措施: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汉坤提示
25号通知针对地方性财税优惠政策清理工作提出了对企业更加有利的过渡期安排,对统一地方优惠政策,构建公平的投资环境具有积极的政策引导作用。后续我们建议企业就地方性财税优惠政策与相关政府部门深入沟通,以确认相关的落实执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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