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为了结算和支付的方便,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用到各种票据,例如汇票、支票,企业经营中票据的出现尤为常见。

为了结算和支付的方便,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用到各种票据,例如汇票、支票,企业经营中票据的出现尤为常见。然而,对于这我们经常会用到的支付工具,我们却并未深入了解,导致有的时候使用票据支付或收取票据时会出现一些法律风险,下面以汇票为例,初步例举一些我们会忽略的问题。
一、什么是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可以转让,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二、承兑中的问题
不承兑,汇票就是一张纸,承兑之后,汇票才会变成相对应的人民币。在我们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后,承兑人按票面金额承兑了,固然是好。如果是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呢?
有些持票人往往会联系前手,因为前手一般是其直接的交易对手,自然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但也有部分持票人就此将此事搁置,笔者曾亲见超过到期日4年之久仍未承兑,也没有任何行动的持票人,等了4年方才施施然地想起了还有这张汇票,再去找承兑人,自然回天乏力。因为《票据法》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而这通知前手也是颇有讲究,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汇票法律规定严谨,时间结点紧凑,需要持票人理解把握,才不至于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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