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来源:FO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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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的房子,到底如何认定?近期《杭州海归美女闪婚,公公送上1200万别墅!离婚时公公说:客气才写你名字,要离就还钱》一文刷爆网络,再次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属于赠与还是借贷的问题推上风口浪尖,在实务中这个问题也是存在争议。
01案情简介
杭州姑娘黄娜从英国硕士毕业归国后在杭州某知名地产公司工作,同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房地产罗老板的儿子罗晓华,随后两人闪婚。
2016年9月,公公罗老板以1200万全款在杭州买下一套别墅,并登记在黄娜与罗晓华双方名下。
2016年12月,黄娜生下一女后选择成为全职太太。2018年8月,黄娜以冷暴力为由提出离婚,但因男方坚决不肯离,被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而驳回黄娜的离婚诉讼。
没想到在离婚诉讼期间,2019年2月,公公罗老板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罗晓华与黄娜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200万房款。罗老板的核心证据是他和儿子罗晓华签订的借款确认书。时间是2018年8月31日,也就是黄娜起诉离婚的那个月。归还日期是9月1日,也即是借款确认书签订的次日就是还款日。
黄娜认为该房屋应该视为公公对夫妻二人婚后的赠与,目前本案一审已经判决。
法院认为: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就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如此可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可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系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因此判决借款成立,该笔1200万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清偿。
本案判决后,引起了很大轰动。
02实务争论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款的认定目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属于赠与,另一种认为属于借贷。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与会专家从裁判文书网上梳理了近5年来全国相关判例,发现判定“赠与”和“借款”的几乎各占一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赠与派
赠与派认为该司法解释已明确指出,婚后父母出资的购房款若无特殊约定,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首先,关于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对于一法律行为是借贷或赠与的法律性质认定,赠与派认为应当着眼于双方发生法律关系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非子女产生离婚纠纷时。另外,婚后赠与应首先认定为赠与双方为常态,一方为例外。除非当事人举证说明是赠与一方的,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借贷派
借贷派则认为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前提是已经确认该笔出资为赠与,而仅根据双方未签订借条进行判断欠妥。首先,民间借贷中采用口头约定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具有紧密关系的人群而言,不签借条合乎常理。其次,父母抚养子女义务仅到18周岁,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很常见,但不可将该类出资一刀切认定为赠与,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属不易,若子女成年后再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实属苛刻,该类出资认定为借款,仅为帮助子女临时性过渡经济困难期较为妥当。
在黄娜案中,法官主要支持借贷派的观点。
03法商建议
上文已经阐述对于婚后父母出资类案件性质的判定,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因此我们在生活中自行规划才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确定性与安全性。
1、法律性质提前框定
目前实务中出现的争论归根究底因无明确证据来判定该行为的性质,如果当事人想避免纠纷,作为父母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提前预防:
1. 通过房产登记确认单方赠与
如果能婚前购买最好,若选择婚后,父母可选择全额出资并登记在一人名下,前提是出全款购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通过借款协议确认夫妻债务
若父母该笔出资仅临时性借与子女或父母仅因婚姻关系存续而发生赠与,父母可与子女签订借款协议,子女夫妻同时签署为佳。
2、争议发生后及时调解
若双方就该笔款项产生争议,因诉讼费钱、费时、费力,建议双方先行就该争议进行调解。该调解可邀请共同认可的第三人从中协调,双方若对该笔出资款意见取得一致,建议就该结果撰写书面结果书,双方外加见证人签字,对出资款性质作最后确认,避免二次纠纷。
3、诉讼策略精准把控
父母就类似出资款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该笔出资款为借款,当然有借款协议是基本条件。二是子女可主张因房屋贡献值高而要求多分房产。如果房产增值很大,主张多分房产也是不错的方式。当事人可根据起诉法院以往判例以及法庭审理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现实中较为普遍,但是对于该笔出资款性质的认定,目前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实务中也是借贷和赠与的判决各半。埃孚欧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曾说:“不要让财富成为亲人反目的枷锁和束缚,而要让财富成为留给亲人的礼物和祝福。”诚然,与其离婚时为了出资款争锋相对,不如运用法律工具进行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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