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券法三审之修改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2019年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这项在资本市场上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第十次会议审议,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第三次审议。

2019年4月20日,证券法修订草案这项在资本市场上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第十次会议审议,由最高立法机关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于4月26日进入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截至今年5月25日。本次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旨在满足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立法需求,并对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与证券法修订草案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的修订要点具体来说大致可分为下列几点,一是增设了专节“科创板注册制特别规定”;二是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三是完善了证券发行制度;四是增设第五章“投资者保护”和第六章“信息披露”;五是完善了执法手段。
从整体的内容来看,三审稿体现了对现如今市场普遍问题的关切,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但是也预留了一定的改善空间。我相信通过征求意见这一阶段,经过进一步的调整和修订后,证券法将能更好的规范市场,也将更有利于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
一、增设“科创板注册制特别规定”
三审稿在《证券法》第二章增设了第二节“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在第三十八条明确了对拟在科创板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实行“注册制”,由国务院确定股票、存托凭证的具体范围,并由证监会依照本法制定证券注册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二条则对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受理后的程序和监督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结合目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三审稿在第二章增设了“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是三审稿的最大变化。三审稿增设“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既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也表明注册制改革将是一个长期的、而非一步到位的过程,从三审稿来看,注册制在科创板试点的基础上,推广适用于创业板等其他板块的时间,将会取决于科创板未来运行实践、科创板试点后的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
二、证券交易制度的完善
三审稿在第《证券法》五十六条规定“上市交易的证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或者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这次的修改直接取消了暂停上市的制度,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市。
取消暂停上市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暂停上市制度一旦取消,与之配套的恢复上市制度也将一并取消,与现有制度相比,三审稿的这一修改简化了退市程序,提高了强制退市情形下的市场净化速度。
此外,三审稿还禁止了财政、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在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
三、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三审稿修改了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这一修改也为公司员工持股提供了便利。
除此之外,三审稿还新增了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了小额发行和众筹发行豁免核准注册的情形。
从发行制度的修改不难看出,本次《证券法》的修该旨在鼓励创业创新,为现如今的经济发展提供更适宜、便利的条件。
四、“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三审稿新增了第五章“信息披露”和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其中,第五章新增的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七条主要为二审稿调整,本次并未做实质性的调整。第六章新增的关于“投资者保护”中,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其合法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强制调解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支持诉讼制度,并完善了股东代表和集团诉讼的规定。上述条款更好的为投资纠纷解决提供了解决机制。
从上述的修改来看,继虚假陈述之后,今后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也将拥有维权的利器,这也与此前这些违法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后,投资者无处投诉形成鲜明的对比。
五、执法手段
三审稿中将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中关于将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期限,由“不得超过三十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个交易日”,修改为“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这一修改,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且在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九种监督管理措施来依法履行职责。
上述五大点为本次的证券法的主要修改,体现出了监管部门正在对市场中存在的各类重大违法、和市场乱象进行整改,以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从三审稿可以预期,未来的市场将会呈现“优胜劣汰”的情形,从而更广更深层次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但笔者认为,证券法三审稿更需要在提高市场违规成本上突破。如今的媒体报道上都没有提到违规成本这一点,想来是未达到大众的预期的。违规成本低既是市场监管的一大短板,也已成为市场上一大“公害”。提高违规成本实现质的突破,需要大幅提升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通过违规的不当得利应全部收缴;另一方面,也须对违规者进行严惩。比如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罚款不低于千万元,责任人员不低于百万元。此外,在证券法进行修订的同时,也应同时关注公司法、刑法等,进而形成合力,让违规者承担行政、经济、司法等多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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