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起社保“挂靠”“代缴”时代终结,合规成为大势所趋

来源:摩尔精律

文章摘要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在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
《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其中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法律责任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类是欺诈骗保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类是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责任。
那么,《办法》的施行会给企业和商业精英带来什么的影响呢?相信大多数的人还是云里雾里,看不清由此带来的变化。
接下来,我们就从企业的角度对《办法》进行梳理,以便商业精英和企业对最新的政策进行了解,及时调整修订相关的管理,避免违法违规行为。
01 六种情形属于“骗保”
《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新《办法》相较于旧《办法》新增以上内容,在法规层面阐明何为骗保行为,足以体现国家重视解决骗保问题的政策导向,敲响了警钟。
02 “代缴”“挂靠”的社保代理行为违法
社保“代缴”“挂靠”,指的是需要参加社保的人与一家企业虚构劳动关系,由这家企业代为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实务中,企业因各种原因同意员工的人“挂靠”“代缴”社保:或因为员工实际工作地点与企业所在地不同,企业基于员工要求在工作地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其缴纳社保;或者因为企业需要吸纳外地高管,而外地高管希望企业在原生活地购买社保。
于是很多人力资源机构搭建了一个可以跨区域运作的“劳务派遣模式”,以全国联动的机构“互为代理”企业客户的社保代缴业务。名义上委托方的员工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劳动合同,以实现参保缴费的目的。也就是说,受托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委托方为劳动者参保,将来在劳动者享受相关待遇时,也要由受托方予以处理。
这种方式以“贴合真实”的企业需求快速成为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最佳单品,这样 “社保代理”模式一直是市场上最活跃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
《办法》实行后,所谓的社保“代理”将被定性为“违法”,“代缴”“挂靠”行为将被认定为骗保行为,视情节轻重有可能导致企业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
除以上处罚,还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一、代缴企业被认定与“挂靠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导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实务中,社保记录等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极容易认定为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如若产生劳动纠纷,公司也难以证明与“挂靠者”之间的关系。
二、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将可能导致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实际上无社保缴纳记录,如未来员工发生工伤,社保将不予承担相应的社保费用,此时,企业将需全额承担工伤费用,增加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从2022年的1月份起,全国养老保险统筹数据管理,已经开始执行了。不管你是谁,你在什么地方交的社保,人社部通过全国联网的发数据分析一查就知道,蛛丝马迹都能一目了然。
随着全国社保统筹的数据联网,以及全国社保制度的健全,这种以虚构劳动关系为特征的社保代缴和社保挂靠行为不仅将面临巨大风险,还将受到国家部门的严密监管。
03 申报工伤监管更为严格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新《办法》多个条款涉及了工伤认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明确否定了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进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
●《办法》第三十三条对人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工伤的行为作出了规制,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该条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给社保基金造成损失的,明确将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对企业、个人在申报工伤时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一方面由于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加重,会使得其在做出工伤认定时更为谨慎;
另一方面实践中发生的工伤情形五花八门,认定工伤需具备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场所”等因素常难以界定。
新《办法》施行后,企业或个人申报工伤时需依法合规、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如实配合相关调查,以免被认定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进行工伤申报。
04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后果
退回社会保险金以及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入失信人名单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可能会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施行对企业而言,本次增加或细化的有关重点监督领域,将对用人单位在日常办理社保代缴、工伤认定、提前退休等方面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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