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中关于试用期常见问题的问答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Q1:试用期是什么? A1: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Q1:试用期是什么?
A1: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Q2:是否可以不经过试用期直接入职用人单位?
A2: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中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故,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款项,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Q3:哪些情况不得约定试用期?
A3:《劳动合同法》中第七十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那么何谓“非全日制用工”呢?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若双方用工形式符合上述规定,则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Q4:试用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A4: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确定了不同的试用期最长期限。《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总结如下: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6个月。
实践中经常会看到用人单位约定1年零1天,或3年零1个月等各种奇怪期限的劳动合同,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用人单位不知“不满”、“以上”等用语在法律语境中是否包含“本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Q5:试用期可以约定几次?可否仅约定试用期?
A5:《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Q6:试用期的工资如何确定?
A6:试用期工资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为了防止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压低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相同,实践中,会出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Q7:试用期内员工是否能享受医疗期、婚假、产假等福利待遇?
A7:享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虽然是考察期,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系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权剥夺其权益。
Q8:试用期内员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A8:《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Q9: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A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下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法条原文: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两条款中,三十九条第一款系单独针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其他条款对非试用期劳动者同样适用。用人单位依据三十九条第一款在试用期解约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需合法、明确且向劳动者明示;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明确的考核标准、考核记录;三、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否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该条款为由解除合同。
Q10: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承担什么责任?
A10:应当补齐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及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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