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游应具备的“刑法意识”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游历他国,其在海外受侵犯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如被盗窃、抢劫、绑架等。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游历他国,其在海外受侵犯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如被盗窃、抢劫、绑架等。我国的外交部门通过出境提醒、建立应急电话等方式积极保护国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大家自我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其实身处国外,除了要保护自己免受他人侵害外,也应注意约束自身的行为,避免自己成为侵害人。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对中国情侣,小陈和小叶来到美国自驾游,小陈驾车时因“蛇形驾驶”被警察拦下。尽管加州高速巡警允许中国驾照在美国境内驾车30天,但有些地方警察不承认中国驾照。结果小陈因“无照驾驶”和“蛇形驾驶”被罚。
回到旅馆,女友小叶责怪其不该自驾游,两人发生争吵。小叶因生气冲出酒店被小陈中途拦住,结果咬伤了小陈的手腕,进而打了起来。酒店经理报警后,两人因触犯“家暴”罪而双双入狱,保释金5万元。依照当地法律,家暴罪要服刑一年,还要上一年的家暴心理辅导课。
这是一起典型的国人在外因不熟悉当地法律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例。其实,当我们在境外有犯罪行为时,不仅面临着当地法律的制裁,也有可能同时遭受中国刑法的惩处。这里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
我国刑法目前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同时对普遍管辖原则采取有条件的适用。对应属人原则,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即便按我国刑法规定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仍会被追究刑责。而普通公民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不予追究”。
另外,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按此规定,我国公民即便在境外已经服刑,其仍有可能受到我国刑法的审判、处罚。
习大大提醒我们国外旅游要讲文明,我们则提醒大家在出境时做功课,多了解目的地国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己的“无心之失”遭受“刑责之苦”。同时,对于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也绝不能触碰,绝不能认为自己身处国外,侵犯的是他国公民的利益,甚至已经在国外服过刑就能逃脱我国刑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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