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汉族,1992年出生,河北省某市人。
原告:刘甲,男,汉族,1990年出生,河北省某市人。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案件简介
2012年3月刘某怀孕,预产期为12月27日,怀孕期间各项检查正常。2012年12月29日刘某因不规律腹痛到某市人民医院就诊,以“孕40+2周第一胎待产”收住院待产,医生说可以自然分娩,让产妇多溜达。期间医生未依照诊疗规范观察和检查,也未交待剖宫产。2013年1月2日晚上10点多,家属主动找到医生要求检查,发现胎心150—191次/分,决定剖宫产。医院晚上没有值班的手术医生,家属自己开车去接手术医生,23:55才开始手术。胎儿娩出时重度窒息,羊水粪染,医生才打电话请儿科医生参与抢救,之后转儿科。儿科医生说新生儿为吸入性肺炎,输了一点葡萄糖,建议家属转院到条件较好的石油医院。1月3日1:02小孩转到华北石油总医院,经过抢救无效,1:29分宣布死亡。原告认为:刘某因孕足月到被告处待产,入院产妇及胎儿正常。待产期间,由于被告医生未依规范密切观察和检查,未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未及时实施剖宫产结束妊娠,未提前组织医生积极抢救,造成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后果,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要求49万余元。
诉讼过程
一审法院受理诉讼后,认为涉及专业问题,将案件委托司法鉴定结构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律师向法源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鉴定陈述意见》,在指出被告存在诊疗过错的同时,提出病历记载不真实。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指出病历真实性问题由法院审理确认,在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不能接受法院委托进行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据此,将鉴定委托书和病历退回法院。在此情况下,法院组织原被告质证。原告提出;1)抢救记录用药与收费清单不符,不认可抢救记录;2)胎心监护图记载时间为剖宫产手术期间,不认可真实性;3)临时医嘱单记载的新生儿转儿科时间不属实,此时病人已经死亡;4)被告未提供儿科病历;被告辩解:1)抢救室用药遗漏未收费;2)胎心监护仪的显示时间不准确,所有病人的记录图显示时间都不准确,但胎心监护图是真实的;3)临时医嘱显示的记录时间,不是客观的转科时间,客观的专科时间不清楚;4)儿科收治时间短,未建病历;法院组织质证后,对病历真实性未发表意见,也未认证,将庭审笔录和病历再次移送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以不能确认病历真实性为由再次退回。
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到医院找当事医生调查,医生陈述意见与答辩意见基本相同,但未提供支持其理由的证据。
法院再次开庭,原告提交了损失证据,并要求法院依据《证据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此次进行了合议审理,通过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庭审过程,最后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损失49万余元。本案被告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支付了原告赔偿款49万余元,本案终结。
律师点评
1、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加强医师教育,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填写病历。病历材料是医疗争议案件的关键证据材料,是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也是医院免除责任的关键证据。一旦病历材料的真实性被质疑,医疗行为的客观性、合法性就无法得到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受损。所以,医生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收集病历资料,及时准确填写病历。
2、医院应加强后勤服务和管理。除了医生书写的病历常常使人看不懂外,还容易发生的最大问题是仪器故障,导致诊疗延误。本病例常见的仪器故障是记载时间不准确,报告的真实性受到合理质疑,而医院又无法举证证明给病人检查时的真实时间,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实修正仪器时间很容易,但医院很少意识或重视这些常见问题,后勤管理存在较大漏洞。
3、本案虽然以病历真实性存疑,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取得胜诉结果,但诉讼过程还是值得反思。遇到医疗纠纷案件,有些法官立即想到涉及专业问题,法官不懂医疗专业知识,先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等鉴定出来,再开庭审理和判决,在某些地区的法院,基本形成惯性思维模式,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很少见开庭,甚至由立案庭直接将案件委托给鉴定机构,其理由是:我又不懂病历,有什么话和鉴定机构讲,他们能够分辨真假,能够鉴定。结果是案件久拖不决,甚至鉴定结果出来后,任何一方不服都以病历真实性为依据,申请重新鉴定,循环反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堪忧。对此,笔者建议,法院应依据《证据规定》和《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对于医疗争议案件,先审查和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再移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使不能判断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应组织举证和质证,收集原被告对病历的质证意见,再移交鉴定机构,对于争议问题是否影响鉴定和判断,请鉴定机构进行判断,如不影响鉴定判断,再开展鉴定。也可向鉴定专家征询意见,再决定是否委托进行医疗技术方面的鉴定。
刘某、刘甲与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作者:唐泽光来源:海坛特哥

原告:刘某,女,汉族,1992年出生,河北省某市人。 原告:刘甲,男,汉族,1990年出生,河北省某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