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怡:海关关税征管(下)

来源:德和衡律师

文章摘要
在本系列视频的第二期,我们讲过造成企业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并不要求企业存在“故意”,即便因为企业及相关人员对海关相关规则理解不深、专业不精、工作疏忽、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申报的完税价格、税

在本系列视频的第二期,我们讲过造成企业面临海关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并不要求企业存在“故意”,即便因为企业及相关人员对海关相关规则理解不深、专业不精、工作疏忽、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申报的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和原产地等信息不准确,相关法律后果也要由企业来承担。
漏缴、少缴海关征收税款的法律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出口企业如果漏缴、少缴海关征收的税款,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1.企业并无过错,但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漏征税款的,企业应补缴1年内少征漏征的款。
2.如果因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的,企业应补缴3年内少征漏征的税款,并需要按日缴纳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同时,如果企业存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要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4.如果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单量的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能会降级为失信企业。
如果企业是故意少缴漏缴税款的,则构成走私。因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企业将直接降级为失信企业。
而且如果个人走私少缴漏缴税款金额达到人民币10万元,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将面临最高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单位走私少缴漏缴税款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海关现有通关模式
中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来,海关改变了原有“接受申报、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的“串联式”作业流程,采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新型通关管理模式,企业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电子数据后,首先由风险防控局分析货物是否存在禁限管制、侵权、品名规格数量伪瞒报等安全准入风险并下达布控指令,由现场查验人员实施查验。
对于存在重大税收风险且放行后难以有效稽查或追补税的,由税管局实施货物放行前的税收征管要素风险排查处置;需要在放行前验核有关单证,留存相关单证、图像等资料的,由现场验估岗进行放行前处置;需要实施实货验估的,由现场查验人员根据实货验估指令要求实施放行前实货验估处置。货物经风险处置后符合放行条件的可予放行。
第二步,税收征管局在货物放行后对报关单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批量审核,筛选风险目标,统筹实施放行后验估、稽查等作业。

企业合规风险后移
“通关一体化改革”压缩了口岸通关的时间,企业享受到“秒级放行”的便利,但同时需要完全自行承担真实、准确申报的义务,还要面临放行后验估或稽查的风险,合规义务加重、合规风险后移。
依法、准确、及时缴纳海关征收的各类税款,是每个进出口企业都需要面对的课题,不仅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可能影响企业的生死存亡以及企业家个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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