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其作用仅是证明证书所载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不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案例索引: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景泰县人民政府、景泰县第五中学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其作用仅是证明证书所载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至于证书的有无和存在与否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因此,在诉讼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证明作用,在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动产实际
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确认实际权利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其作用仅是证明证书所载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至于证书的有无和存在与否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因此,在诉讼中,不动产权属证书仅具有证明作用,在有其他证据证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确认实际权利状态。在景泰县政府依据移交协议,主张诉争土地已经由政府收回的情况下,泰生公司仅以其尚持有诉争82亩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书向景泰县政府和景泰五中主张地价款,依据不足。根据2009年12月18日泰生公司与景泰县政府签订的移交协议,移交内容为中勤公司评估报告确认的资产项目数额及金额43598103. 64元,京华中学现有用地随资产全部移交景泰县政府,移交资产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一并移交景泰县政府。该移交协议附件三所列应当交回景泰县政府的证书列表中第21项为景国用[2004]第016171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登记土地范围即为泰生公司据以主张土地价金的82亩划拨土地。本院认为,虽然泰生公司与景泰县政府在移交协议中没有将已划拨至泰生公司名下的82亩教育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表述,但依据该协议关于“京华中学现有用地随资产全部移交县政府”的约定,以及泰生公司应将其持有的该82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回景泰县政府的约定,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通过该移交协议表达了将该82亩土地的使用权由景泰县政府收回的意思。该移交协议已经被实际履行,诉争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景泰县政府收回并交由景泰五中实际使用,泰生公司以其为土地使用权人为由,要求景泰五中连带承担向其支付土地价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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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可举证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该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原告认为该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错误,对该不动产主张权利的,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证据足以证明原告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的,应当否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案情简介
2000年9月5日,吴某与中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公司)签订《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国英绿景公寓两套底商房屋,总价款为770多万元。吴某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616万元,期限20年。 2002年11月15日,郑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1)国英绿景公寓两套底商房屋系郑某的住房,但由于其尚未取得某市户口,故使用吴某名义购房,而实际购房付款人均为郑某,现该房由郑某管理使用。(2)鉴于上述情况,吴某对该房产不具有实际产权和使用权,也不对该房产承担任何风险及法律责任,不承担该房产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将该房产处置、转让、设置抵押或担保;不得就该房产向郑某提出任何权利主张。(3)郑某对上述房产享有实际的产权和完全的使用权(包括收益权),同时,由于上述房产尚在吴某名下,吴某应为郑某出具全权授权书,由郑某自用或出租、经营使用该房产,并收取租金等收益,该收益与吴某无关。同日,吴某给郑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关于争议房屋的付款情况,在诉讼期间,郑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发票原件、贷款银行的借蓄存款存折原件(户名为吴某)和吴某的身份证原件,同时郑某明确陈述了贷款银行及每月按揭还款数额。吴某对付款的地点、月供的付款数额、付款时间均不能明确陈述,对存折开户日期的陈述也是错误的。200 7年3月28日,某市房屋管理局向吴某颁发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
现双方因产权问题发生争议,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位于某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国英绿景公寓两套底商房屋为郑某所有。吴某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吴某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支付了房款,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吴某已经明确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双方间的纠纷应属于债务纠纷,不能对抗吴某已经取得产权的事实。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的证明》,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38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4页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有物权代表功能,可举证推翻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其作用仅是证明证书所载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不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案例索引: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景泰县人民政府、景泰县第五中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