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通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做了特殊规定,那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解除聘用合同时,和普通劳动者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让小师妹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蔡本强律师的分析。
法律法规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
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实行聘用制度。
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003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该文件再次明确: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在此阶段,事业单位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需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才能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人事档案在3个月内转移。
当前适用的法律法规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实施后,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开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即可解除聘用合同。该条款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实现了无缝对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结论
综上,自2014年7月1日开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是否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
作者:蔡本强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作为普通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