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出30日后离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提前走人?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案 例 翟某某系大鹏公司员工。2021年8月5日,翟某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21年9月9日。但2021年8月15日,大鹏公司即通知翟某某离职,并要求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案 例
翟某某系大鹏公司员工。2021年8月5日,翟某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申请单上注明离职日期为2021年9月9日。但2021年8月15日,大鹏公司即通知翟某某离职,并要求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翟某某认为,公司提前要求自己离职剥夺了自己继续劳动及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自己应当在大鹏公司工作至2021年9月9日,否则大鹏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翟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后双方协商未果,翟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
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委认为,翟某某的仲裁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翟某某与大鹏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何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中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
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的三十日内,要求劳动者正常工作或交接工作至其找到新的人力资源替代为止,但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放弃该段时间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权利,同意劳动者即时离职。如用人单位未等三十日期满即作出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单位作出批准的意思表示时即告解除。
故本案中,自2021年8月15日大鹏公司通知翟某某离职时,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翟某某主张大鹏公司通知其离职系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劳动仲裁委不予采纳。
律师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该法条规定劳动者无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劳动者根据本法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是否也必须要在30天期满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呢?用人单位能否在不满30天时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呢?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任意辞职权的行使,该条规定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单方辞职的权利,即劳动者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无需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另一方面,该条规定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了三十日的预告期,在于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者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的三十日内,要求劳动者正常工作或交接工作至其找到新的人力资源替代为止,但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放弃该段时间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权利,同意劳动者即时离职。如用人单位未等三十日期满即作出同意劳动者离职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单位作出批准的意思表示时即告解除。
法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赋予劳动者单方无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不需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即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以便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弥补由于劳动者辞职而造成的岗位空缺。
该条及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劳动者离职。
本案中翟某某虽拟定了离职的时间为2021年9月9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于2021年8月15日通知陈某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属于公司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违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已经明确了自己的离职时间是一个月以后,因此劳动关系也应该存续到一个月之后。并且劳动是公民的权利,我们也可以完全将继续工作30日理解为劳动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这30天内,劳动者本还可以通过工作获取一个月的工资报酬,令用人单位延续为自己缴纳一个月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同时,30天的立法确有为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层面的考量,但如果换位思考,这30天也可以是劳动者为找寻后续工作而为自己预留的准备时间。用人单位提前要求劳动者离职,也直接影响了劳动者的择业空间和时间。
故,若劳动者未表达提前离职的意愿,用人单位无权提前要求劳动者离职。
对于以上两个观点,笔者更为赞同第一个观点。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追求和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单方辞职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设置了30天的预告期,目的就在于约束劳动者在使用该权利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从而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
与此同时,而现有法律法规中也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等到劳动者通知辞职30天以后才能要求劳动者离职的规定,故用人单位可以放弃上述30日预告期的权利,允许劳动者通知后即使不足30天内也可终结劳动关系。
但是,鉴于目前仍未有统一的裁判口径,在该问题上,笔者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先行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离职日期,以免产生争议。若无法协商一致而用人单位确不希望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也有权利要求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并让其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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