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月24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并为此建议完善执行立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周强院长的发言使得“个人破产”成了热门词汇。随着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不断发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施行,我国也确实具备了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施行起到今年刚好是第十个年头,十年期间为企业的良性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们也有理由相信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将产生不少积极的影响。
一、法院执行效率提升
这也是周强院长所希望看到的情形。在当下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痛点,拿到了判决却执行不到款项已经成了所有债权人的心病。执行案件按照执行的难易程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等级:易执行的,难执行的以及无法执行的。由于没有对应的分级制度,可能一个无法执行的案件正在极大浪费着司法资源,一个易执行的案件被一拖再拖。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是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要长远的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做到易执行的案件尽快处理,难执行的案件着力处理,无法执行的案件及时退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导致执行案件分流,从而使得法院执行力度增大、效率提升。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被提上日程,不论对于司法工作者还是对广大债权人而言,无疑都是个喜讯。
二、银行信贷市场将趋于规范化
个人破产制度的影响当然不止于司法界,其在金融领域也会产生极大影响。今年央行和财政部的一波公开互怼可谓赚足了眼球。这一波互怼主要围绕着“去杠杆”在进行。去杠杆简单来说就是要求银行缩紧信贷以及减少负债,保守运营。在过去多少年里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都较为宽松,对发放贷款的审查也不够严格。这样一方面刺激了消费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银行坏账率上升,在金融市场上存在很大的隐患。个人破产制度从某些方面来说也是一种去杠杆的手段。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提高的其实是银行的经营风险,个人破产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银行兜底。很大可能带来的后果就是银行审核力度加大,放贷门槛提高,放贷额度降低,追债强度提升。对于广大百姓而言,似乎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贷款难度上升了。但是长远来看,这是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因为个人破产制度会引导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状况谨慎经营。
三、我国更多的家庭将配置保险产品
前面提到了司法、金融领域,最后回归到家庭个人上。说到个人破产,就要了解个人通常会因什么原因破产。仅从商事角度看,个人破产的主要诱因应该为投资失败。但实际上,在我国做生意的人数占比不是很高。除了因投资行为破产外,个人还可能因医疗破产,因离婚破产,甚至因意外事故破产。笔者坚信,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重疾才是公民经济的最大敌人。美国有着很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并且美国的社会福利也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即使如此,根据有关学者研究,造成美国公民破产的主要成因就是天价医疗账单。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社会福利相较于美国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看病难、看病贵现象的存在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了。伴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能有效规避个人破产风险的保险就有了更广阔的生长土壤。笔者要强烈建议有条件的家庭将重疾险、人身意外险这类基础险种配置齐全。前段时间被炒的火热的相互保其实就含有重疾险的属性,优势是价格低廉,不过其保障性自然远不如传统重疾险并且合规性和应对市场的风险能力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保险的“避债”功能也是其能在个人破产制度构建下长足发展的一大原因。保险经理说保险能避债,但是又有相关法律人士说保险不能避债,实际上两种说法都不准确。保险确实有一定的避债功能但却又不像保险经理说的那样神乎其神。像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就是可以被执行的,其中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为了避债恶意投保自然就更无法实现避债功能了。一般可以被执行的是保单现金价值,同时保险金若是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财产时,投保人的债务就与保险金无关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而言,保险确实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产生的影响
作者:陈颖张来源:昶兴律师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10月24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报告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时强调,“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