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私募收益要交多少税费?私募基金投资者税赋分析(上)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前言 两会期间,国内著名金融学者屠绍光指出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正在经历快速增长,自2014年来截止去年年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量规模已经达到6.12万亿,已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前言
两会期间,国内著名金融学者屠绍光指出我国私募股权市场正在经历快速增长,自2014年来截止去年年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量规模已经达到6.12万亿,已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私募基金向来是投资者及高净值人士心仪的投资工具,尽管在其高收益光鲜外表下蕴含着诸多风险,但是手握重金的投资者往往趋之若鹜。
但是规避了投资风险从私募基金获得丰厚收益后,投资者是否就能坐享其成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国内加强税务征收管理的背景下,私募股权基金领域的税收政策却还是呈现出杂乱和缺失的状态,这导致不少投资者以为自己交了税却在事后还是收到了税务局的罚单。
所以了解清楚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规定和主要风险点是十分重要的。本期文章将通过两期篇幅从整体框架到具体税收争议为读者梳理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会面临的各项缴税义务。
上篇--私募基金结构带来不同税收义务
尽管本文讨论的主体是投资者,但是私募基金的形式以及其面临的不同的缴税义务是首先要分析的,因为私募基金获得收益后,向投资者进行支付或者分红之前都是需要先完成其自身缴税义务的,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私募基金本身的缴税义务本质也是各位投资者来承担的。
1、公司型私募基金
对于公司型基金,其最主要的不同就在于基金的收益是需要先行扣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为基金净利润的25%。这么看来公司型私募基金似乎税务负担很重,因为在其向各股东分配利益之前,其收益就要先被扣掉25%。
实则不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简而言之,只要私募基金持有的是居民企业的股权,其该居民企业不是上市不满12个月的企业,那么基金就该股份取得的红利股息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同时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5%。所以如果持有私募份额的公司能符合上述或者其他的税收政策优惠的话,其企业所得税税赋能进一步降低。同时对于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基金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能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合伙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件明文规定“1、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了,自此之后对于合伙企业直接由合伙人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
而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其并不通过公司架构或者合伙架构来持有投资标的股权,而是投资者直接成为股东,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义务主体,故也不存在相应的税收义务。
总结
通过上文对不同私募结构从而导致基金本身承担不同的税收义务不能发现,投资者在选择进行私募基金投资的时候,需要注意所选择基金的架构模式,以及其规模、年收益以及投资方向,结合投资逻辑在各方面综合考虑下进行选择。
本文论述的上篇揭示了投资者可能承担的第一层赋税,也就是基金层面的赋税,而对于第二层赋税,也就是直接向投资者征收的赋税,其需要讨论的内容就更为丰富了。
首先第二层税是直接施加在投资者身上的,所以与投资者的关系更加紧密,其次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缺位,在这方面始终存在着各方面不同的声音和实务做法。在下篇,笔者将尝试为各位抽丝剥茧,揭示第二层赋税的神秘面纱。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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