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处理漫谈,律师的技巧并非全在法律之中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某年4月9日凌晨5点多,地处某市繁华地带的某地下商城工程发生塔吊倒塌事故,倒塌过程中导致一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

某年4月9日凌晨5点多,地处某市繁华地带的某地下商城工程发生塔吊倒塌事故,倒塌过程中导致一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因为该工地处于市中心地带,引发众多关注,市领导还有专门批示,要求注意施工安全,相关职能部门随即组织了对全市范围的施工工地进行了安全检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浙江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出事履带塔吊为上海某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有关资讯,该机器型号为SCC3200,设备编号09cc03200068,出厂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工作时间7300小时,该设备的生产商为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起事故当中,某重工作为设备生产商,为了妥善处理,特委托我们处理有关法务事宜。在接受委托之后,我们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详尽方案,进行了精密部署,积极认真协助安监部门组织和开展调查,最终确定在此次塔吊事故中,委托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一、 排除干扰,化解先入为主的主观报道
该起事故发生后,受到了各方热烈关注,媒体更是“冲在前头”。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后,首先就提出,要与媒体进行积极沟通,提示媒体在调查结论未出之前,不要有任何倾向性报道,以免误导民众,误导舆论。在这样的事故当中,完全要媒体不报道,是非常不现实的。作为设备生产商的当事人,我们希望的媒体能作出客观、公正报道。因此,我们在提出建议之时,首先就向委托方建议需要“排除干扰,尽可能防范和消除主观性、臆测性报道,这样才能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作为铺垫。在确定了这一点之后,我们以受托人名义,与多家媒体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以下建议:
(1)欢迎客观公正的报道。由于事故发生地点的特殊性,也由于该事故所涉各方均属知名企业,媒体的关注和报道无可避免。事实上,即使媒体不做报道,在微博、微信威力无穷的时代,也无法防范各种小道消息和负面新闻四处传播。因此,从无论哪一方,都希望媒体报道。但因为事发突然,媒体不可能对其中所涉的关联主体、事情的经过、事故定性、责任划分等事项有精准把握,难免会有所偏颇。我们欢迎客观公正的报道,一方面希望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尽可能全面,一方面也是希望媒体在对特定新闻要素的表达上能兼顾相关主体的判断和建议。
(2)尽可能配合媒体报道。在此次事故的处理当中,我们不是去掩盖任何的事实,更不会去阻拦媒体进行报道,恰恰相反,而是责成专人密切配合媒体报道。媒体要了解机器设备的任何资料,我们都及时供给;媒体想要了解的任何问题,我们都积极解答。对SY重工而言,我们无需对媒体有任何的隐瞒和不实宣传,更不会诱导媒体做出不利于对方的报道,从而形成舆论压力。
(3)对倾向性报道和不实报道,进行及时澄清。应该而言,在媒体对事故报道的过程中,有一些媒体因为种种原因,形成了倾向性甚至是不实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情有可原的。我们不认为这些媒体对于委托人有任何不良的动机,也不认为这些媒体是要刻意对委托人作出不利报道。因此,在发现部分媒体的报道存在问题之后,我们协同委托人与相关媒体进行了沟通,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澄清和说明,对进一步的报道也表达了自身关切和意见。
不得不承认,在许多的工程事故处理过程当中,存在许多“干扰因素”。对于媒体报道而言,既有可能形成“干扰”,也有可能形成“合力”。这也是许多律师在工程事故的法务处理过程中,不大注重的一个方面,以为这些都不是法律范围内的因素,不是律师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我们看来,这是全然不对的观念。作为律师,在处理工程事故的法务事宜时,无疑要将眼光聚焦于法律规范的实际要求,但也绝不能忽略许多“法外因素”。很多时候,这些“法外因素”化解得好,就能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这些因素化解得不好,就很容易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甚而至于可能会导致纠纷解决的困境,从而进入到“进退维谷”的境地。
二、 紧急部署,分析可能方案并预设应对措施
在接受委托之时,因为不清楚事故的具体过程,也缺乏对事故判断的相应资料,因为,无法对事故结论和处理作出非常精准的研判。而这种研判的结果,是很多委托人及时想要了解和知道的,这一点我们非常清楚。因此,在接受了委托之后,我们及时提出了三套可能的方案,也可以说是三种预案。这些方案的设定,也是基于事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来进行的。
方案一:这是最优的方案。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操作人员违规操作、不当操作所导致,与履带塔吊设备无任何关系。如果能够形成上述结论,那么,委托人无任何责任,履带塔吊的实际操作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设工程承包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样的责任是非常清晰的。
方案二:次优方案。在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之后,可能会认为设备因素和人工操作因素共同造成了本次事故,并且很难区分设备是主因还是人工操作是主因。如果是这种情形,因为事故导致了实际受害方,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和法理,由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如果这样,委托人也是需要承担法定责任的。这一责任的范围可能涉及受害人赔偿、设备赔偿以及建设工程误工损失赔偿等方面。
方案三:最糟方案。对于委托人而言,如果经过鉴定,证明是塔吊设备的原因,诸如设备老化、警报设置不合理、热影响区不合格、选用的钢材材质存在问题、人工操作的切换不合常规、内置操作系统发生偏差等等,都可能作为证明设备存在问题的原因和理由。如果经过专业结构鉴定,的确存在这些问题,并且也能大致排除没有违规操作的可能,那么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全部责任。这样的话,不仅非常棘手,而且需要做好诉讼的充分准备。因为,从整个事故的赔偿总额来看,绝对不是一点点赔偿能够了结的,也不是能在一两个星期之内能够了结的。如果出现这样的结果,对委托人无疑是最为不利的。
在确立了上述方案的基础上,也就事故调查过程中的材料和证据准备做好了相应的部署。从本次事故当中涉及的主体、资质证书、调查记录、数据以及相关案例等多个方面,我们也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做了充分的准备。我们也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详细向委托人阐明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三、 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事故发生之后,安监部门迅速成了事故调查小组,专司调查之责。根据经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有助于加快事故处理。在跟委托人研讨的过程中,我们的委托人也一再表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我们设备的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我们绝不回避承担责任。”对于职能部门的调查,我们从多个方面积极予以配合。
1.与调查小组进行多次沟通,表明立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与调查小组进行公开沟通,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在涉及特定设备装备的事故中,涉及到许多专业领域和专业知识,通过沟通,可以让调查小组及时了解其中的专业需要;另一方面,通过沟通,也能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思路、调查重点、调查方向有所了解,从而能更好地从材料、数据、资料等多个方面做好准备。
2.积极配合问询,全面、准确地提供该工程设备的设计、使用规程。根据调查需要,调查小组需要就涉案工程设备的有关数据、操作手册、保养、软件控制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要求委托人能及时派人接受事故调查询问。对此,我们非常重视,派出了公司专门负责该设备研发的工程师、技术人员,认真接受调查小组的询问,并且详细解释有关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规范,让调查人员对于该类塔吊设备的结构和使用有了比较直观的认识。
3.提供该类事故处理的一般方案,供调查人员参考。塔吊属于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之后,安监部门时间紧迫、事务繁多,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也缺乏对该类事故的处理经验。为了使调查能尽快启动,并且也是为了能在法定期间内出具调查结论,我们从生产厂家的角度,提出了在遇到该类事故的一般调查方案。的确,此前,厂家的该类设备在新加坡和韩国都因为操作原因发生过类似事故。在该方案中,明确了调查的基本步骤,明确了调查的重点,也明确了调查的进度,并且还对调查可能产生争议的事项有所标明。尽管,从最后的调查进程来看,调查组并未完全采行我们提供的调查方案,但该方案也的确为他们提供了较好的参照。
四、 精心组织,以专业、责任赢得信任
因为事故牵涉到方方面面,所以,从律师的角度而言,也需要小心谨慎加以应对。在这一应对过程中,如何制定可行方案,并且逐一实施该方案,既是重要的专业课题,也是重要的法务课题。在该事故的处理中,我们正是沿着“以合法的方式展现专业”的思路,一步步推动,最终获得了公正的结果。
1.从设备生产方角度,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调查,并出具了事故初步报告。毫无疑问,厂家对设备性能是最为清晰的,并且对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往往有所把握。在事故发生之后,我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踏勘,对设备的操作过程进行了询问,并且对施工过程中的证人进行了问询。在明晰了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之后,我们对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也有所把握。在完成了对事故现场的踏勘之后,我们组织营销、技术和法务人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且及时向安监部门出具了两份申请:其一是请求拆解设备的力矩限制器,在各方均在场的情形下,由安监部门导出事发设备近期的操作记录,有关各方各留一份,并将该力矩限制器交由安监部门封存;其二是请求在安监部门组织下,有关各方到场,由我公司技术人员拆下设备“黑匣子”,然后由安监部门委托该“黑匣子”供应商进行技术还原,以恢复被操作人员删除的操作记录。提出申请之后,我公司组织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了分析、推演,结合各类证据,及时出具了事故初步调查报告,并且将该报告及时寄发给了安监部门。
2.给安监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调查建议。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了初步的判断之后,我们持续发函给安监部门,提出我我们的调查建议。我们主动向安监部门提交了“力矩限制器时间与北京时间的一致性问题”、“组合仪表数据恢复”、“符合资质的鉴定单位”报告和请求,安监部门也根据事故的实际需要对我们的请求和报告进行了认真考虑。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促进了事故的快速处理,一方面也为安监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提供了专业路径。这种沟通,无疑给安监部门留下了专业和负责任的印象。
3.全程表达和谈姿态,为事故的解决积极创造条件。这是律师在处理类似事故当中所应当特别注意的。在类似事故中,有的律师完全基于专业的立场,希冀事故的处理沿着法律的轨道逐步推进,这诚然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也得承认,在特定事故的处理上,基于快速处理事故的需要,敦促当事人适当做出一些姿态和让步,也是有益于事故处理的。因此,在法律之外,律师在处理工程事故的过程中,应该是尽可能化解矛盾,而不是尽可能激化矛盾。在上述该宗事故当中,作为厂家的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并促成了当事人作出积极和解姿态,从而为事故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总而言之,工程事故的处理既是专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律师在处理该类事故之时,既需要以法律为依凭,也需要长袖善舞,综合运用许多法外的元素,积极促成事故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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