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中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来源: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尹某(女)系云南人,石某(男)系甘肃人。2019年,尹某与石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

基本案情:
尹某(女)系云南人,石某(男)系甘肃人。2019年,尹某与石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因二人相聚遥远,基本全靠电话、视频等方式增进感情,尹某前往甘肃与石某见面仅一周时间,后石某前往云南找过尹某一次,亦不足10日。自2019年11月开始到2020年9月期间,尹某通过支付宝向石某转款39280元、通过微信向石某转款13749元。后二人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尹某起诉石某归还其借款53029元。
法院裁判:
本案中尹某与石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作为男方为女方适当花费一定的费用,符合常理。但本案女方为男方花费较多,且尹某与石某在一起的时间较短,涉案数额已远远超出必要花费。因此,应确认尹某与石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在尹某与石某的电话沟通过程中,尹某要求石某还款,石某也认可是因没钱而没向尹某还款。对借款数额的确定,综合尹某的转款情况,对尹某向石某转款200元及以内的视为尹某对石某的帮扶和赠与,对其余超过200元的转款视为石某向尹某的借款,故石某向尹某借款数额合计为46580元。
法官评析:
一、恋爱期间,一方借给另一方的款项,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恋爱期间,如果一方借款给另一方,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出借款项的一方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一是应当证明借款方确已收到借款。如双方之间的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二是应当证明借款的性质。如转账时备注借款、或转账前后双方的聊天记录证明款项是借款等。出借一方必须要有实际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的事实,否则借出的款项可能因性质无法认定而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二、恋爱期间,一方支付给对方带有赠与性质的款项,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将自己的钱物无偿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予以接受,钱物转移后,该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赠与方不能撤销。一般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通常认为是维系感情的馈赠,赠与完成后不能撤销,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赠与。
而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赠与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其赠与行为超出了恋爱中一般馈赠的范畴,可以视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无证据材料。若未备注转账款项用途,一般来说,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或通话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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