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案情概况
唐某某与袁某某相识相恋后,袁某某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子,取名周某某,并告知原告唐某某:周某某为其亲生子,三人遂共同生活。2018年唐某某、袁某某登记结婚。
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
“1.子女安排:婚生子(男)周某某生于2017年9月20日,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按市场情况定,到学业完为止;
2.财产处理:无;
3.债权、债务的处理:欠的所有债务由唐某某本人负责”。
离婚后,周某某由唐某某直接抚养,袁某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唐某某为变更周某某姓名为唐XX,向XX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唐某某是否是唐XX的生物学父亲”。2019年6月26日,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XX司法鉴定中心[2019]法物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唐某某是唐XX的生物学父亲。
PART 02:争议焦点
1、袁某某是否应当向唐某某支付抚养周某某的抚养费10万元?
2、袁某某是否应当向唐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PART 03:裁判要点
1.唐某某并非周某某生父、也非周某某继父,对周某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原告在受欺骗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周某某,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被告袁某某应当返还。因唐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了100000元的抚养费。因此,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结合周某某为婴幼儿的事实,本院酌定周某某每月抚养费为1000元为宜,由被告袁某某从2017年9月20日起支付至袁某某将周某某领走之日止。
2.被告隐瞒周某某非唐某某亲生子一事,导致唐某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将周某某视作亲生儿子悉心抚养。悉心照料多年的儿子竟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其中的震惊、愤怒、屈辱可想而知,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创伤,对原告的正常生活也造成了困扰,因此,本院酌定由被告袁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PART 04: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按每月1000元标准支付周某某抚养费给原告唐某某,该款从2017年9月20日起支付至被告袁某某将周某某领走之日止;
二、由被告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唐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5:评析
本案情形为欺诈性抚养,即在交往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女方明知其所生子女并非男方的亲生子女,而通过欺诈手段称该子女为婚生子女,使男方在错误的认识下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那么受欺诈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
根据该案例可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男方受欺诈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那男方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及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可知,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该人身权益包含: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亲子权、亲属权、配偶权等特定身份权;死者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欺诈性抚养对被欺诈方的特定身份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等受到了损害。因此男方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被骗抚养他人子女,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作者:萧晓欣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PART 01:案情概况 唐某某与袁某某相识相恋后,袁某某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一子,取名周某某,并告知原告唐某某:周某某为其亲生子,三人遂共同生活。2018年唐某某、袁某某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