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假释案件的审查和裁判规则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编者按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减刑、假释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减刑、假释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四:减刑、假释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假释案件的审查和裁判规则。
减刑、假释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减刑案件的审查和裁判规则
一、假释适用条件的审查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达到一定期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一)实际执行刑期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注意事项】
1.上述几种情况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实际执行刑期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三年,判决前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十五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加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验期,实际执行的时间大于十七年,判决前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
2.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存在生效判决作出前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二年以上,交付监狱执行后就已经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情况。刑罚执行机关的考察时间从移押至监狱的日期开始,考察时间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刑罚执行机关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应执行剩余刑期的一半,才能提出假释;二是认为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提出假释。本指南倾向于参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的规定。
3.特殊情况是指具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该特殊假释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但不能突破禁止假释的规定,且在程序上需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可以从宽掌握适用假释的罪犯
主要包括:主观恶性不高的罪犯;综合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假释后再犯罪危险低的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家有患病家属、未成年人确需本人照顾的罪犯等四类。
【审查要点】
1.过失犯罪、中止犯罪及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但过失犯罪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除外;
2.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3.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的罪犯;
5.年满八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
6.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如: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期间能挽回犯罪行为所造成国家和他人的重大经济损失,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7.因民间矛盾激化、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或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并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8.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服刑期间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9.被判处有期徒刑且不属于数罪并罚的罪犯,其直系亲属、配偶因患病、残疾,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本人照顾,或者女性罪犯因丧偶或配偶正在服刑,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
10.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的罪犯。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三)一般不适用假释的罪犯
【审查要点】
1.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和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
2.犯罪数额巨大或者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职务犯罪的罪犯;
3.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数额巨大的罪犯;
4.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5.毒品犯罪再犯;
6.多次被判刑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
7.在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违法犯罪的罪犯;
8.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或对减刑、假释材料弄虚作假的罪犯;
9.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巨大的罪犯。
【注意事项】
上述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如悔改表现突出,确需假释的,应从严掌握。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四)不得假释的罪犯
【审查要点】
1.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注意事项】
累犯既包括一般累犯,即《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也包括特殊累犯,即《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以累犯论处的罪犯。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六条
(五)减刑后假释间隔时间的审查
【审查要点】
1.罪犯减刑后又提请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3.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但不得少于八个月。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
(五)减刑后假释间隔时间的审查
【审查要点】
1.罪犯减刑后又提请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2.对一次减去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3.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但不得少于八个月。
【规范指引】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
(六)“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审查
“没有再犯罪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报请假释的罪犯,还应当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反映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的材料,并认真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出具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同时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再犯罪危险评估包括对罪犯的再犯罪危险心理评估和罪犯假释后对社区产生社会影响的评估两个方面。
1.评估主体
【审查要点】
对罪犯的再犯罪危险心理评估一般应由专业心理师为主进行。目前的实践中,一般是由刑罚执行机关内部的监狱民警经培训上岗,并辅以电脑模型作出评估,并作为证据材料的内容之一。
罪犯假释后对社区产生社会影响的评估由刑罚执行机关委托拟适用假释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并提出评估意见。
2.评估内容
【审查要点】
再犯罪危险心理评估的内容包括犯罪经历、再社会化预期、行为模式等多方面,以综合评估罪犯的再犯罪危险等级。
罪犯假释后对社区产生社会影响的评估内容包括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
3.评估报告及审核
【审查要点】
相关刑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评估内容形成评估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应审核评估报告,必要时应当面听取评估人员意见。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
二、假释考验
(一)假释考验的期限
【审查要点】



  1.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二)假释考验期的起算
    【审查要点】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三)假释考验合格的处理
    【审查要点】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且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即可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三、假释的撤销及处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在新罪判决或漏罪裁判中一并作出撤销假释的判决,并依照《刑法》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这里讨论的撤销是指上述第二种情形下的撤销。
    (一)提起撤销的条件
    【审查要点】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2.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二)撤销假释的提起
    1.提起机关
    【审查要点】
    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
    【注意事项】
    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2.提起材料
    【审查要点】
    《撤销假释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撤销假释的办理
    1.办理法院
    【审查要点】
    一般为原审人民法院;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2.办理期限
    【审查要点】
    人民法院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依法作出裁定。
    3.裁定送达
    【审查要点】
    裁定书应送达报请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刑罚执行机关。
    【注意事项】
    罪犯在逃的,撤销假释裁定书可以作为对罪犯进行追捕的依据。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四)假释撤销的后果
    【审查要点】
    1.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应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注意事项】
    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二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对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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