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经过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社会运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典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社会运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重要典型合同之一,笔者近期代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在这起案件中,我方抓住保证期间经过这个要件,成功为当事人阻却高达6位数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1. 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4.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5.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和严格的,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对保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减免或者调整,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实务案例:
    2021年1月12日,A向B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合同约定所借款项打到A名下的银行账号里,借款期限为一年, 借款金额及日期以实际到账为准,该笔借款由我的当事人作为保证人,后该借款当日即到账。2021年1月18日,A又向B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同样约定:钱打到A名下开户行为银行账户里;此借款期限还是一年,借款金额及日期以实际到账为准,该借款款项于2021 年1月22日到账,我的当事人仍然作为保证人。
    现在,由于A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经逾期八个月有余, 经B多次催讨无果,截至B起诉之日,仍有高达6位数的借款本金未偿还,在和当事人充分沟通案情后,我方积极调阅起诉状副本,仔细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的担保期限已经超过法定的期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021年1月12日的借款X元,借款期限是1 年,借款到期时间是2022年1月11日,保证期限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0日;
    2021年1月18日的借款X元,借款期限是1 年,借款到期时间是2022年1月17日,保证期限截止时间是2022年7月16日。
    从本案的受理时间来看,原告未在主债务到期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起诉要求答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已经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故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债权人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呢,对此,笔者给出如下2点建议,供您参考:

  8. 明确保证方式: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并注明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将对债权人极为不利。

  9. 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协商:在保证期间经过前,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协商变更保证期间或者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商议达成的变更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好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
    这二点措施可以有效地避免保证期间经过,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笔者也建议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并且在保证期间内与保证人协商变更保证期间或者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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