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大家都知道:红灯停,绿灯行。但是总有些非机动车驾驶人为了赶几秒时间,无视交通法律法规,认为道路上我最大,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认为“我弱我有理”。
近日,第二师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就调解了一起电动两轮摩托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022年3月12日,被告郑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铁门关市军垦大街与将军北路交汇十字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与丁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的小型客车损坏,郑某某受伤且电动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
经交警队认定,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
丁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51228.2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郑某某拒不履行此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原告某保险公司将车辆维修费11291元支付给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把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了原告某保险公司。
原告某保险公司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某某返还原告某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1129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等相关费用。
郑某某认为:自己闯红灯造成了交通事故是他的全责,但是在交通事故中郑某某本人的头部及右脚也受了很严重的伤,且家庭条件不好,如果住院治疗的话产生的费用都要自己承担,考虑到这些,郑某某便只是简单地去医院拍片、换药,期间产生了医疗费2714元,该笔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且因受伤严重,其无法外出打工,产生了误工费用,误工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原告某保险公司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但是在本次事故中投保人无责任,在交强险中无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只能赔偿1800元。
另外由于郑某某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休息的证明材料,因此误工费没有办法支付。
通过一番耐心沟通后,承办法官发现被告郑某某家庭困难且为残疾人,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无号牌、无保险。
为了避免双方矛盾扩大,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误工费的问题,耐心释法析理,不断在法、理、情中寻求最佳平衡点,并进行背对背调解,给保险公司做工作,考虑一下郑某某的实际情况,虽然郑某某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但是根据郑某某提供的CT检查报告单显示,郑某某确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脚骨折,在此情况下郑某某产生务工损失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最终经过一番调解后,双方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前一次性向被告郑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4300元;被告郑某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1300元,上述款项分别于2022年12月24日支付6300元(已当庭支付),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元。
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提醒:
一场电动车事故,不仅让郑某某的身体受到伤害,也让其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大家在驾驶非机动车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戴好头盔等护具,在非机动车专用道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靠右行驶,尤其注意不要与机动车、行人混行,不要闯红灯、逆行,不要酒后驾驶、追逐嬉闹,做到文明礼让,安全驾驶。
法官说法:
1.本案中为什么在郑某某闯红灯全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可以其赔付医疗费、误工费?
根据法律规定,丁某无责但是其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区分责任划分,即使是无责也应该按照无责的赔付标准进行赔偿,无责情况下交强险医疗限额1800元,误工费可以计算在其他损失内,也可以进行赔偿。
2.本案中为什么由保险公司起诉郑某某支付车辆维修款?
代为追偿:通常所说的“代为追偿”,一般是权利代位即保险标的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偿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两轮摩托车闯红灯,受伤还要担全责。法官提醒:别拿生命“赶路”!
作者:谢桂芳 李雪来源: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着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大家都知道:红灯停,绿灯行。但是总有些非机动车驾驶人为了赶几秒时间,无视交通法律法规,认为道路上我最大,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认为“我弱我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