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中被许可人有无“诉权”?

来源:知信法务

文章摘要
当遭受著作权侵权时,著作权人可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被许可人,现行法律并未就其诉权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司法界均有不同看法,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当遭受著作权侵权时,著作权人可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被许可人,现行法律并未就其诉权做出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司法界均有不同看法,并未形成一致意见。本文拟在界定许可使用权定义及分类的基础上,对被许可人诉权的有无进行研究。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述
01 / 许可使用的定义
了解著作权权利是明确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前提,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即著作权人可以将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性权利许可他人使用。
由此可知,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某项财产性权利或者全部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此情况下,权利所有权主体不发生任何改变,依然是著作权人,被许可使用人只是获得该项权利的使用权。
02 / 许可使用的类型
知识产权理论界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与商标权许可、专利权许可相同,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但该分类并无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使用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但其并未对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含义做出明确界定。
作为下位法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被许可人的诉权问题
所谓诉权通俗来讲指的是发生纠纷时,谁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在不同看法。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诉讼主体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下发的《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者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由此可知,原则上,部分被许可使用人也是享有一定独立诉权的。
对于专有使用权人而言,虽然其并非权利主体,但他可以直接利害关系人身份,以自己专有使用权遭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目前,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起诉获得支持的判例大量存在。而对于非专有使用权人而言,其诉讼一般很难得到支持。
鉴于目前《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被许可人的是否享有诉权进行明确规定,建议著作权人若要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引用“独家”“独占”“排他”“普通”几个概念,应进一步明确这几个词的意思,且应具体到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使用,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转授权,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转授权,被许可人是否有维权权利,原著作权人是否可以维权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
参考文献:
1、《著作权被许可人的诉权分析》,作者刘子侨。
2、《试论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被许可使用人之诉权问题》,作者邹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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