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亮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簋街胡大”与胡某名下的“胡大”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有特定的联系。
近日,恒都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的胡某对“簋街胡大”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案件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判令驳回王某州的上诉请求,其名下“簋街胡大”商标被宣告无效。
涉案商标

案情介绍
“北京美食在簋街,簋街美食在胡大”。“胡大”餐饮品牌,创立于1999年,发源于北京知名的美食街——簋街。发展至今,胡大饭馆在北京簋街现拥有簋街五家分店和两家红巷子(胡大餐饮旗下品牌)。
胡大对小龙虾品质和货源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把控,具有极高的口碑和人气,排队吃胡大成为簋街独特的风景,胡大也成为簋街的美食名片。
胡某是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胡大”系列商标的所有人,其发现其他主体在第43类申请第21895477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并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该商标的存在对于“胡大”品牌的纯净造成较大的威胁,故胡某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阶段
胡某引证其名下第8265760号“
”商标及第18349277号“
”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经查询,诉争商标现权利人王某州系从王某平名下受让而来,而王某平曾为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胡大”的历史和知名度均系明知。
经过积极的证据准备和理论阐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胡某的无效宣告理由,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其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阶段
王某州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胡某委托恒都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应诉。
恒都通过对“胡大”品牌的全方位了解和深挖,大量补强两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除此之外,恒都还与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充分沟通,将“簋街胡大通州梨园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证取证,进一步证明实际上已经产生混淆误认。
恒都在庭审过程中详细阐述“胡大”品牌的历史及知名度情况,同时主张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最终全部代理意见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1]。
王某州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簋街胡大”与“胡大”商标并不构成近似,“胡大”品牌知名度不高等。
恒都再次代理胡某参与二审应诉,将胡某在评审、一审提交的知名度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恒都的全部答辩意见,驳回王某州的上诉申请[2]。
案件意义
恒都代理胡某对“簋街胡大”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案取得两级法院的胜诉判决,“簋街胡大”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也为接下来的民事维权扫除了障碍。
[1] (2020)京73行初7629号
[2] (2021)京行终438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簋街胡大”与胡某名下的“胡大”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有特定的联系。
近日,恒都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的胡某对“簋街胡大”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案件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判令驳回王某州的上诉请求,其名下“簋街胡大”商标被宣告无效。
涉案商标

案情介绍
“北京美食在簋街,簋街美食在胡大”。“胡大”餐饮品牌,创立于1999年,发源于北京知名的美食街——簋街。发展至今,胡大饭馆在北京簋街现拥有簋街五家分店和两家红巷子(胡大餐饮旗下品牌)。
胡大对小龙虾品质和货源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把控,具有极高的口碑和人气,排队吃胡大成为簋街独特的风景,胡大也成为簋街的美食名片。
胡某是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是“胡大”系列商标的所有人,其发现其他主体在第43类申请第21895477号“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并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该商标的存在对于“胡大”品牌的纯净造成较大的威胁,故胡某对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阶段
胡某引证其名下第8265760号“
”商标及第18349277号“
”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经查询,诉争商标现权利人王某州系从王某平名下受让而来,而王某平曾为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胡大”的历史和知名度均系明知。
经过积极的证据准备和理论阐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胡某的无效宣告理由,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其予以无效宣告。
法院阶段
王某州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胡某委托恒都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应诉。
恒都通过对“胡大”品牌的全方位了解和深挖,大量补强两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除此之外,恒都还与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充分沟通,将“簋街胡大通州梨园店”的经营情况进行公证取证,进一步证明实际上已经产生混淆误认。
恒都在庭审过程中详细阐述“胡大”品牌的历史及知名度情况,同时主张诉争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最终全部代理意见获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1]。
王某州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簋街胡大”与“胡大”商标并不构成近似,“胡大”品牌知名度不高等。
恒都再次代理胡某参与二审应诉,将胡某在评审、一审提交的知名度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恒都的全部答辩意见,驳回王某州的上诉申请[2]。
案件意义
恒都代理胡某对“簋街胡大”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案取得两级法院的胜诉判决,“簋街胡大”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也为接下来的民事维权扫除了障碍。
[1] (2020)京73行初7629号
[2] (2021)京行终43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