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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但该条将受益人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人身保险,导致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是否对保险利益享有请求权基础在实践中颇有争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一、已有地方高院出台指导意见肯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对保险利益享有请求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67号)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过理赔程序而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法院应该受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第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0日印发)第11条规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其享有权利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向其转让保险金请求权。该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又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可以确认其效力。
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裁判支持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对保险利益享有请求权
1.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请求支付保险金,受益人在其他法律关系下实现的债权与作为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无涉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6636号
裁判要旨:顺安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明确提出其提起诉讼是基于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请求权,同时也基于保险赔偿金的代位权,但最终请求法院依法裁量。原判决依法认定顺安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但其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具有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太平财险威海公司主张原判决不应为当事人选择诉权,在代位权诉讼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应驳回顺安公司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判决认定太平财险威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其与被保险人田吉法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合同受益人顺安公司在其他法律关系下实现的债权与太平财险威海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无涉,太平财险威海公司以顺安公司已实现其他债权为由主张减免其应承担的保险金金额,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2.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承保机构,缔约时对在财产保险中参照使用人身保险专属“受益人”词汇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在出险后又以“财产保险中不存在受益人”为由抗辩,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索引:(2022)川01民终371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汇通信诚租赁公司作为案涉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评述如下:
亚太财保四川分公司主张,保险受益人的身份和权利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予以规定,本案所涉为财产保险,汇通信诚租赁公司虽为特别条款约定的“第一受益人”,但并未明确其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无关于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相关规定,但也并未禁止在财产保险中设立受益人。故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有关受益人的约定并非当然无效,而应综合考量缔约各方的意思表示。其次,案涉保单特别约定条款已载明:“本保单车辆损失险、盗抢险及该两项险别项下附加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汇通信诚租赁公司……发生前述约定险种项下的保险事故且一次事故的保险赔款超过人民币一万元时,保险人同意根据第一受益人的书面指示支付”,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约定已明确了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受益人汇通信诚租赁公司有权要求亚太财保四川分公司向其指定的主体支付保险金,这一“指定的主体”显然包括汇通信诚租赁公司本身。最后,上述特别约定条款载明于亚太财保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中,亚太财保四川分公司作为专业的承保机构,缔约时对在财产保险保单中参照使用人身保险专属“受益人”词汇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在出险后又以“财产保险中不存在受益人”为由抗辩受益人无权主张保险金,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汇通信诚租赁公司作为案涉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本院对亚太财保四川分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认可。
3.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人作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的,抵押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对保险金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2015)博中民一终字第94号
裁判要旨:关于第三人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要求作为第一受益人要求优先受偿460995.97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保险单中该项已特别约定:“该车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原告认可欠款余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现抵押物已毁损,第三人光大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余额由原告杨会生享有。
三、结语
财产保险的受益人约定有其存在必要性且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民事纠纷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肯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对保险利益享有请求权应当具有合理性。
财产保险的受益人是否对保险利益享有请求权基础
作者:吴见 吴娟萍 过佳嘉来源:海坛特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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