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当如何优雅地撕X —兼与孟、秦诸教授商榷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孟教授写了一篇大作,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法律人内部的友好交流。期间百花齐放,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间或还有某著名律师可能是猪油蒙了心,花枝招展地走过来袅袅启唇:“大爷?

孟教授写了一篇大作,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法律人内部的友好交流。期间百花齐放,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间或还有某著名律师可能是猪油蒙了心,花枝招展地走过来袅袅启唇:“大爷?,一起去吃猪油拌饭???”可惜他忘记了今年的流行语是:叔叔,我们不约!
反正这个案子和俺也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俗话说看热闹不嫌事大,俺也来扒一扒孟教授到底写了个什么鬼?
有人说孟教授写了一篇有理有据的高质量论文,也有人说这不过是一篇夹杂个人感情色彩的申诉状。这个咱不好评论,毕竟从来没有规定说论文必须长成啥模样,人家“核心期刊”的大主编就觉得此文立论精妙水平高超,完全是学术自由,别人干涉不得。但是,既然孟教授打着“研究个案裁判得失”①的旗号,咱就来看看孟教授到底研究了啥。
所谓“以案论道”,那总得先说说案情。孟教授序言之后开篇就是“本案概要及裁判要旨”②。可是案件概要还没看完,俺咋就隐隐觉得那里不对了呢?按照俺的理解,既然是研究个案,总得先抄一抄法院认定的基本案情啊。当然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证据材料但是没有被法院认定,或者法院认定了不应该被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完全可以论述一下该证据材料是否应当被采信的理由,这都是题中应有之意。在俺看来,本案的主线就是原告商某说自己原先持有被告2585股股份,后来卖给被告1375股,现在主张剩下的1210股,介绍起来未必需要多繁冗。本案初始的关注点显然应该集中于原告商某最初拥有多少股份,说清楚来源即可。但孟教授不走寻常路,在该部分先介绍商某任职期间作出何等的贡献,屡次开发新技术,“该化工厂1996年产值19364万,1998年产值达到了近6亿,利润1.2亿。商某开发的这二项维生素E关键技术获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多项荣誉。”③俺就奇了怪了,该厂某年的产值若干和本案争议有啥关联?法院为啥要认定这部分事实呢?俺赶紧上网去扒“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④,但是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按照格式要求没有对事实认定的表述。幸亏万能的微信群,俺得以查阅二审浙江高院(2011)浙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⑤,结果你猜咋的,乖乖隆地东,法院认定的事实里面根本没有这部分内容!⑥俺就纳了闷了,你孟教授解剖就好好解剖这个案例呗,期间夹带私货算是几个意思?
继续往下看,孟教授随即又描述商某“以年息14.4%的高息向该化工厂借款18万元”购买现金股。俺又奇怪了,借款18万元是事实,年息14.4%也是事实,但这里毫无必要地出现“高息”两个字是个啥情况?明显不符合裁判文书简明扼要的风格嘛。再一查浙江高院(2011)浙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果不其然,通篇没有“高息”或者“高利”这两个字!那孟教授大作中为啥要出现“高息”的字样呢?俺以小人之心揣测,或许孟教授此处感情流露,暗示各位读者商某之股份来之不易,那可是“高息”借钱购买的啊。可是,俺就想问问,年息14.4%高吗?放在今天14.4%的年利率当然不算低,可是本案借款发生在1994年,到底高不高必须按照当年的利率标准进行衡量。孟教授的大作中没有介绍商某贷款期限,但是从后文看,“至1997年12月28日,商某已还清该借款协议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所以俺大胆猜测借款期限在三年左右。百度一下1994年的存贷款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是10.98%,两年期存款利率是11.70%,三年期存款利率是12.24%,五年期存款利率是13.86%;一年期贷款利率是10.98%,一年至三年(含)贷款利率是12.24%,三年至五年(含)贷款利率是13.86%,五年以上贷款利率是14.04%。而且,俺有幸和孟教授一样也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过来人,俺还清晰记得当时把钱存到银行除了正常利息外可是还有保值补贴的。各位看官,14.4%的年息高吗?
再往下看,孟教授转而论述该案裁判如何不公。给俺带来困扰的是,孟教授不是先完整介绍全部的案情和证据,然后在给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展开论述,其行文习惯于论述某观点的时候突兀地出现某些特定事实,给俺这样不熟悉案情的人在阅读方面造成很大的不便。这个暂且不论,纯属个人表达习惯问题⑦,学术自由嘛。但是孟教授在文章第四部分又提出一个强有力的质问:即便商某应交还10.8万元的红利,何来用590股抵扣的情理?“590股现金股按净资产计值90.35万元,以回购价计值13.57万元,商某居然同意以多抵少,一个不会算账的白痴?”⑧凭心而论,这个质问非常容易引发包括俺在内的读者的共鸣。拿价值90万的股份去抵扣区区10万余元的债务,傻子也不会做这样的选择啊!这样的抵扣确实明显不符合情理!怀着上述疑问,俺又冒着对孟教授大不敬的心理去偷偷翻阅了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您猜怎么着,“价值90万元”的情节在上述裁判文书中统统不存在!难道说孟教授在其“研读”法院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创造出“590股计值90.35万元”这个前提,并据此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带着疑问,俺对孟教授的大作反复研读,终于在该文第五部分考证出90.35万元的出处,“更不怕世人只须根据一审被告招股说明书就可以计算出590股的净资产值90.35万元”⑨。俺自认为也算得上是“世人”,就来算算这590股的净资产到底是多少,可是“一审被告招股说明书”是个啥东东俺没见过啊。俺赶紧再去翻阅法院裁判文书,结果发现被告一审答辩意见中有一句“2004年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股份时的招股说明书”。此时俺心中一万头草泥马奔腾而过,孟教授你是逗比请来的救兵吗?竟然用2004年的股份价值去衡量发生于1998年6月的抵扣行为是否合理???而且还是理直气壮的提出质疑???孟教授你们城里人真会玩!!!
放下对孟教授的“景仰”,那么问题来了,1998年的时候如果这590股的价值不是90.35万元,到底是多少呢?抵扣10.8万元的债务是否具备合理性呢?还是经过对裁判文书的研读,俺发现1998年10月被告曾经向原告商某回购1375股,当时回购价格是最初购买价格的2.3倍,也就是每股价值230元。回购发生在抵扣之后几个月,特别是孟教授对于回购的事实也从未提出质疑,所以俺认为回购价格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按照被告主张的590股抵扣10.8万元,相当于每股183元左右,与回购价格相距尚不至于悬殊,且亦不能排除此后股份价值提升或者回购价格略高于市价的可能性。至少,商某可以洗清不白之冤,他确实不是一个白痴。
孟教授的雄文中不仅仅是时常突兀地出现一些裁判文书中从未出现的事实(孟教授开篇即称商某价值亿元的股权不明不白地消逝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此后又提到价值亿元的1210股股权落入管理层的私囊,但我会告诉你商某的3600万元诉讼请求也不明不白地消逝在孟教授的大作中吗),而且对于裁判文书中已经认定的部分事实,也往往视而不见。比如孟教授在案情部分轻描淡写地提到商某被县教育局借用到被告处工作(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商某通过县教育局从绍兴师范专科学校借用到被告处),并在文中反复对三级法院裁判文书中“商某离厂”的情节提出质疑,但其从未说明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以下事实:被告与绍兴师范专科学校曾签订协议,因商某去攻读博士研究生,故约定其借用时间至1995年8月终止。孟教授,或许在您看来这些细枝末节无关紧要,但是既然您号称是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提出批评,怎么就能对这些或许与案情相关联的事实不作哪怕是一丁点的表述呢?也许这些事实就是构成法官内心确信的某个环节,谁能说得准呢?
行文至此,俺已经无力对孟教授的大作继续吐槽。事实上,如果各位看官肯花费时间精力耐心地把孟教授的雄文与法院的裁判文书对比阅读,完全可以把整个过程当成文字版的“找不同”游戏,时不时就会发现彩蛋(俺会告诉你还有更多的彩蛋吗),欢乐无穷尽哦。
在某些学者看来,凭什么教授不能批评(ma)法官?对啊,俺也觉得这个质问很有道理,随便阿猫阿狗都可以批评(ma)法官,凭什么教授不可以?再说句实在的,在司法公信已经跌落尘泥的当下,所谓破鼓万人捶,其实也不差孟教授这一篇文章。而且,言论自由嘛,别说是批评(ma)法官,哪怕是公开叫嚣想杀法官,只要不付诸行动,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似乎也不敢说不可以。但是,既然孟教授以学术著作的名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窃以为总要讲究一点学术规则。作为一个学术战五渣,俺无力分辨孟教授的大作是否具备与“核心期刊”相符的学术水平,也无意去评价文中所涉及的案件裁判结果是否正确,但是俺知道一点,作为“研究个案裁判得失”的批评性文章,至少应该是“指哪儿打哪儿”,而不能倒过来“打哪儿指哪儿”。如果可以展开想象的翅膀随意摆弄案件基本事实,并据此对裁判结果进行漫无边际的鞭笞,绝不是学术批评,这种行为在俺们乡下叫做骂街。按照这个标准,俺邻居狗蛋他妈可谓著作等身了!
此外,其实俺还特别好奇孟教授的大作是如何能够通过“核心期刊”编辑部的评审。听信一面之词谓之偏。有学者认为“核心期刊”在刊登孟文的同时应邀请对方也著文并同时刊载,以示公允。对此俺倒是不以为然,要知道“核心期刊”的版面也属于稀缺资源,学术公器岂可轻予他人(俺可没说可以轻予自己人,你们想歪了别找俺)。但是,作为“核心期刊”,号称学术重镇,是不是在刊载孟教授大作的同时,应该通过网站或者其他方便查询的渠道把被“研读”的裁判文书公示出来,以便于读者可以参照对比⑩。也许是俺图样图森破,按照俺心目中学术伦理的底线,编辑大人在膜拜孟文的同时起码应该翻阅一下被批评的三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以确保孟文引述的事实没有偏差,否则无异于以自己的学术信誉为其背书!不管你信不信,俺是不信编辑大人没有能力去鉴别文中俺这个学渣都能够看出来的基本事实偏差!
最后,俺给孟教授提个建议,其实学者和法官一样是靠公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而公信这玩意特别奇怪,建立起来千难万难,摧毁却只在一念之间。所以,您要“研读”裁判文书能不能就好好研读,别总在案件基本事实以外臆造一些情节,好歹人家裁判文书也是不情愿被注水的。您作为学术大咖,多少总要注重一点格调,否则太low了以后咱们还能不能一起愉快地撕X了?
注释:
①见《孟勤国关于“孟勤国教授骂法官事件”的第一次供述》。
②俺挣钱少,没钱去买期刊,拜读的孟教授的大作是网上搜到的版本,俺对网传版本与正式版本是否一致不负责任。
③见孟勤国《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
④孟教授独创“裁判书”这种新文体,咳咳,您就假装没看见好了。
⑤由于该案于2012年即判决,当时未强制要求裁判文书上网,故俺看到的浙江高院(2011)浙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是网传版本,俺对网传版本与正式版本是否一致不负责任。
⑥根据浙江高院(2011)浙商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记载,甚至在商某一审起诉意见中对于产值等事项均没有涉及。当然,也许是法官篡改或省略了当事人的诉讼意见。
⑦论文和申诉状(代理词)的阅读受众不一样。论文是写给默认为不了解案情的不特定对象看的,申诉状(代理词)是写给至少对案情有初步了解的裁判者看的。因受众不同,故写作方法可能有所不同,但也不排除作者表达习惯对文风的影响。俺猜测孟文是表达习惯所致。
⑧见孟勤国《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第四部分。
⑨见孟勤国《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820号民事裁判书研读》第五部分。
⑩本案一审、二审文书最迟形成于2012年6月,当时裁判文书上网尚未成为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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