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又悔拍的保证金是否退还?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或股权、土地、机动车等财产,竞拍成交后,竞得人因各种原因悔拍后不按期交纳尾款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前 言
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或股权、土地、机动车等财产,竞拍成交后,竞得人因各种原因悔拍后不按期交纳尾款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是否应退还?最高法的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前后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与判例。再加上这里面涉及到竞得人、其他竞拍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司法拍卖程序、拍卖公司等各方的利益与法律程序。笔者拟从法律适用原则、法条的目的解释以及有利于司法拍卖秩序的稳定性等角度,具体分析如下,欢迎交流。
一、法律规定(最高院规定两种观点)
在分析前,先对比浏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拍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相关规定,具体如下表:

对比项目

《网拍规定》

《拍卖、变卖规定》

保证金退还

第24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22条(原25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施行日期

第38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33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二、案例检索(最高院案例两种观点)
1、最高院案例【观点一】:由于第二次拍卖价(抵债价)高于第一次拍卖价,不需要使用拍卖保证金来弥补差价,适用《拍卖、变卖规定》第22条,将悔拍买受人所交保证金退回并无不当。因重新拍卖使被执行人多承担的债务利息、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损失,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保证金中扣除的费用,申诉人如认为有损失的,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案号索引:(2019)最高法执监95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受人黎明公司未交足剩余拍卖价款致使对涉案房地产重新变价而引发。关于黎明公司悔拍给申诉人造成诸多损失,沈阳中院未将相关损失费用扣除即将黎明公司缴纳的保证金退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拍卖、变卖规定》第22条(原第25条)),对于因买受人未补交差价导致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诉人主张的因重新拍卖使其多承担的债务利息、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以及黎明公司占有拆改房产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从保证金中扣除的费用,申诉人如认为有损失的,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异议、复议法院认为由于第二次拍卖价高于第一次拍卖价,不需要使用拍卖保证金来弥补差价,沈阳中院将黎明公司所交保证金退回从结果上看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最高院案例【观点二】:适用《网拍规定》第24条之规定,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该保证金可用于抵付本案债务。
案号索引:(2019)最高法执监258号
基本事实:【一拍成交悔拍】李涛申请执行张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借款本金8500万元。执行中,张翼持有正茂公司60%的股权评估价值为191911575元。南阳中院对51%的股权以11420万元起拍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黄光辉交纳保证金1142万元参与竞买,最终以11420万元成交。但其悔拍后拒不按照要求交纳拍卖款。南阳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其缴纳的1142万元保证金。
【二拍流拍后抵债并支付差价】就涉案股份重新拍卖后,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经李涛申请,法院裁定,将案涉51%的股权作价11420万元抵付李涛的债务。在将本案没收悔拍保证金用于冲抵本案债务的前提下,李涛已按照要求将债权额(10200万元-1142万元=9058万元)与股权流拍价(11420万元)的差额部分共计两千余万元交付南阳中院。
【执行异议】张翼认为,第一次拍卖时没收案外人的竞买保证金未依法用于抵充本案债务。遂提出执行异议。
南阳中院认为:对于异议人提出,本案没收的案外人竞买保证金并未依法用于抵充本案债务问题,该院在计算债权额及差额款项时,已将涉案保证金1142万元用于冲抵本案债务,故裁定驳回了张翼的异议请求。
河南高院认为:本案中,重新拍卖涉案股份时,债权额约10200万元。将没收的保证金1142万元冲抵本案债务后,剩余债权额约9000万元,已经将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没收并予以冲抵本案债务。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院认为,本案中,重新拍卖涉案股份时,在将悔拍保证金1142万元冲抵本案债务后,剩余债权额约9000万元。故河南高院裁定,并无不当。
最高院虽然没有明确阐述悔拍后重新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的抵债价款等同于悔拍成交价的,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但是,其在分析案件其他争议焦点问题时,关于“重新拍卖涉案股份时,在将悔拍保证金1142万元冲抵本案债务后,剩余债权额约9000万元”的表述,即意味着最高院同意了本案南阳中院、河南高院的观点,即根据《网拍规定》第24条之规定,悔拍买受人的保证金不应当退还,可用于冲抵本案债务。且《拍卖、变卖规定》第22条并无关于保证金可用于冲抵本案债务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案中,最高院的观点是认为应当适用《网拍规定》第24条,不予退还保证金。
三、本文观点
1、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网拍规定》,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首先,《拍卖、变卖规定》与《网拍规定》均为最高院司法解释。
其次,《拍卖、变卖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网拍规定》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即《网拍规定》施行时间在后。
再者,《网拍规定》规定,施行前(2017.1.1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20年修订后《拍卖、变卖规定》仍然规定,施行前(2005.1.1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适用《网拍规定》的相关规定,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2、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网拍规定》,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首先,《拍卖、变卖规定》系司法拍卖、变卖的一般规定。司法拍卖包括网络司法拍卖、其他方式的司法拍卖。
其次,《网拍规定》适用范围系网络司法拍卖,系最高院对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专门规定。
因此,就适用范围而言,《拍卖、变卖规定》是一般规定,《网拍规定》是特别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网拍规定》的相关规定,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3、从目的解释角度分析,应适用《网拍规定》,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比较《拍卖、变卖规定》与《网拍规定》的保证金制度设计,《拍卖、变卖规定》规定保证金在扣除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而《网拍规定》直接明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系对于悔拍行为的处理规则,旨在惩戒不诚信和恶意竞拍行为人,并弥补恶意竞买行为造成的损失。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拍卖过程中的体现,目的在于防止竞买人滥用权利,随意竞拍,或在竞拍成交后又作出违反承诺的行为即悔拍,以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损害其它当事人的利益。
从上保证金制度变化可以看出,最高院的目的是通过不予退还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足的也无需补交措施,形成新的制度平衡,平衡了各方利益,以保障司法拍卖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当适用《网拍规定》中关于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
4、就对违约买受人的惩罚制裁措施角度分析,《网拍规定》的惩罚措施是“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得参加重拍竞买”,《拍卖、变卖规定》的惩罚措施时“不得参加重拍竞买”+“承担差价与费用损失及原拍佣金”。两者关于保证金是否退还的问题,《网拍规定》规定的非常明确具体;而《拍卖、变卖规定》规定的相对比较模糊。综合其规定的时间前后、内容具体、各方利益平衡及司法拍卖秩序稳定等因素,应当适用《网拍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
(1)《拍卖、变卖规定》第22条(原25条)规定的惩罚制裁措施是“不得参加重拍竞买”+“承担差价与费用损失及原拍佣金”。关于保证金规定是“多退少补”,退不退保证金与补不补保证金不足部分均具有不稳定性,无法达到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违约买受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分析如下:
首先,第一款先规定:“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该款对不诚信的违约买受人的惩罚措施时“不得参加竞买”。
其次,第二款才规定:重拍价款低于原拍价款所造成“①差价、②费用损失、③及原拍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这是对不诚信的违约买受人的第二种惩罚措施。
再次,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是“应当退还保证金”。在第二款的惩罚措施前提下,才有“保证金多退少补”的问题。即:“①差价、②费用损失、③及原拍中的佣金”可以直接从原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是两个债权的冲抵、抵销。而如果“不应当退还保证金”,又何来“从保证金中扣除”一说,就没有冲抵、抵销的前提条件。扣除(冲抵)的前提是互负债务,只有在法院应当退还保证金并由此对原买受人负有债务的情形下,法院才有可能以该债务冲抵原买受人对法院负有的“①差价、②费用损失、③及原拍中的佣金”债务。因此,对《拍卖、变卖规定》的理解,笔者认为法条隐形规定了“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四,由互负债务,到相互冲抵,冲抵后多退少补,“多退少补”这个环节,就会造成退不退保证金具有不稳定性、补不补交保证金不足部分也不具有稳定性,无法达到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违约买受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制约,也不利于司法拍卖秩序的稳定。
(2)《网拍规定》第24条就违约买受人的惩罚制裁措施是“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得参加重拍竞买”,相对比较稳定,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有利于司法拍卖秩序的稳定。分析如下:
首先,就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惩罚制裁措施,第一款直接规定“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次,第二款再规定第二种惩罚措施,即“不得参加重拍竞买”。
再次,在第一种制裁措施“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前提下,才有该保证金如何使用的问题,即:依次用于①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②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③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④冲抵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5、拍卖公告、竞买公告已经明确告知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等特别提示内容,买受人参加竞买即意味着知晓并同意该内容。其违约悔拍的行为,违反《民法典》(原合同法)有关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予退还保证金。
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在网络拍卖平台中拍卖页面,《拍卖公告》《竞买须知》《保证金须知》等,明确提示并加粗强调: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并且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或竞拍成功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剩余成交款付款的,处置法院可依法扣除用户缴纳的保证金。
综上所述,从法律适用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之角度分析,到法条的目的解释角度分析,再回归到法条规定内容对悔拍买受人的惩罚制裁措施角度分析,再到维护司法拍卖秩序稳定性、平衡拍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的角度分析,最后到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原买受人悔拍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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