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基于债务人偿还能力的考虑,要求债务人找一个或几个偿还能力更好的人作为担保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由于对担保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在确定担保关系以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经常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基于债务人偿还能力的考虑,要求债务人找一个或几个偿还能力更好的人作为担保人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由于对担保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在确定担保关系以及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经常会出现法律风险。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些担保方面的法律小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不同保证方式下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不同:
一般保证:债务逾期,在保证期间内,必须起诉;债权人必须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才能视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债务逾期,在保证期间内,必须通知;债权人必须向保证人发出通知函才能视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起诉债务人及保证人也视为已通知)。
3、保证期间的具体规定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确,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方式
1、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
2、一般保证
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如果及时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如果债权人因其怠于行使担保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 保证人在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免除其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风险提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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