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秋毫 据理力争 --民基肖发红律师优秀辩护词赏析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受人邀约到宾馆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他人轻伤。同案人并在对他人威胁、殴打时,强索财物计13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对李某某等人刑事拘留,检察院并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受人邀约到宾馆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他人轻伤。同案人并在对他人威胁、殴打时,强索财物计13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对李某某等人刑事拘留,检察院并批准逮捕。律师介入后通过明查暗访,认为李某某等人不构成抢劫罪,及时提请更改罪名。后公安、检察院将罪名更改为寻衅滋事罪,并以此罪名提起公诉。庭审时辩护律师认为寻衅滋事罪罪名也不成立,并作无罪辩护。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我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的寻衅滋事罪罪名不能成立,现作如下无罪辩护:
首先,我们从本案事实上纵观本案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李某某在主观上根本没有寻衅滋事的犯意,刚才在法庭调查中已经证实:李某某是受程腾飞的邀约去打架,紧接着在之后的事件发展过程中程腾飞、熊均等人强索钱财时,李某某并没有参与 ,连要了多少钱,谁拿了钱及手机都不知晓,也没有占有钱及手机的目的,显而易见,李某某在本案中够不上寻衅滋事罪的形式要件。
其次,根据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是否成立的刑法原理,寻衅滋事的主观方面特征是:行为人或无事生非,寻求刺激,或者藐视社会公法和法律秩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的主观方面,不能构成此罪,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是因为嫖娼纠纷引起。程腾飞邀约李某某等人是针对嫖客夏卫东,即针对特定人的一个加害行为,而不是出于流氓动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李某某去后也只是从别人手中接过钢管打了受害人背部一下,受害人夏卫东的右胫骨虽被熊均打成骨折致轻伤以上伤害后果,但李某某的行为显然达不到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在事件发展过程中,程腾飞、熊均拿了受害人钱及手机这一事实,不管其是通过强拿硬要这种方式耍威风寻求刺激,或者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或抢劫等,都与李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一是没有预谋、二是李某某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原则,李某某寻衅滋事罪罪名不能成立。
再者,李某某从无任何前科,平时表现也较好,当时受邀约去打架也是出于哥们义气,在事件的发展中也是属于从属地位,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事发后还不知是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也没有逃避,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因此,单从李某某参与了一次打架来看,还谈不上情节恶劣,即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我衷心地希望公诉机关能认真分析本案案发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的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改变其观点。并恳请本案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宣告被告人李某某无罪,对其无罪释放。

辩护人 肖发红


20XX 年 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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