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作为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详细列明管理人职责的法律依据,也是管理人进行各项调查工作的基础来源。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贯穿整个破产程序。近年来,管理人因履职不到位问题,导致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尽责的不满,特别当是破产重整程序推进不顺利、破产清算程序处置资产达不到债权人满意的结果等情况发生时,破产管理人面临维稳工作压力加大。如何履职尽责便成为了管理人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特对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企业银行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接管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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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企业银行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接管的意义所在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货币资金有多少、银行存款余额多少、何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资金去向等是广大债权人与人民法院最关心的问题。基于此,调查清楚债务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开立情况、货币资金情况、资金往来情况,便成了管理人工作的重要一环,同时为第三方审计机构顺利完成破产审计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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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企业银行账户、接管余额的职权的法律依据完善过程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重要的工作完成起来总是不容易的。每家管理人被人民法院指定之初,总是想方设法达到各方满意的程度,当管理人开展调查工作之后,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例如材料不齐全、身份不适当、法律依据不健全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各地人民法院及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为了提升营商环境、解决管理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在不断的探索、出台各种支持管理人工作的文件。
管理人行使调查、接管债务人企业资金之职权,来源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中赋予管理人调查与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的职责。从管理人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管理人调查、接管债务人企业资金职权的同时,却并没有明确实施这些职权的方式。特别是因银行系统内部规则不一致、所需提供材料不一致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企业银行账户时遇到很大的阻碍,特别是一些破产企业长期无效的管理银行账户网银、对账,银行账户因涉诉被查封,破产企业更换公章印鉴后,不及时前往开户银行做变更等等原因,管理人调查、接管债务人企业资金存在极大困难。
2020年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合作推进企业破产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会议纪要》的出台,标志着深圳对管理人开展调查工作、接管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沿,仅要求管理人提供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即可办理银行账户查询、余额划转等工作。这一点,笔者作为管理人与平安银行深圳营业部接触来看,是沟通最顺畅、需要资料最少、办理业务最便捷的一家银行,而且可以异地办理相关业务,给外地破产管理人节省支出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为出台一份全国性的文件,明确给金融机构、银行在支持管理人的调查、接管职责中索要的材料,避免金融机构及银行再以银行内部规定为由给管理人行使调查、接管的职责设置各种障碍,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通知,明确“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这里用“应当”来确定管理人有权开展的业务范围。《意见》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持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账户。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对管理人办理业务提供资料、办理业务类型亦予以明确。笔者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辽宁、河北等地办理查询业务时,多随身携带《意见》,同时与金融机构、银行进行沟通,明确管理人办理业务的依据来源,大多还是可以办理完成的。
为解决北京地区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遇到的调查、接管资金等方面的困难,同时细化《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0年4月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下称《联合通知》),明确破产管理人可携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破产管理人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等证件办理查询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划转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撤销债务人企业账户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银行机构应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联合通知》算是笔者接触到的破产管理人履行调查、接管职责相对具体、具备可操作性的文件了。
北京地区出台《联合通知》后,2020年4月1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下称《会商纪要》),规定金融机构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可办理查询、划转等业务,大大便利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随着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等相关机构陆续出台重要规定,优化了营商环境、完善了企业破产配套制度,提升了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便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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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调查债务人企业银行账户、接管余额有效沟通分享
调查债务人企业所有银行账户开户信息是管理人开展调查、接管货币资金余额的基础。管理人前往债务人企业基本开户银行查询完债务人企业开立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后,要特别注意例外情形,就是破产企业经营时间长、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原因,会遗漏未上传到基本开户行的银行账户信息,这就需要第三方审计机构通过查看财务凭证核对管理人调取的开户信息清单,进行比对,给管理人提供支撑,以便管理人查清、查实,避免遗漏。
管理人前往各家开户银行查询账户情况时,要注意查询债务人在开户行所有账户信息,包括保证金账户、外币账户等,一般这种账户是不会显示在管理人调取的债务人企业开户清单里的。管理人也需要提前联系各家银行对公业务窗口,提前沟通、了解所需提供资料,为办理查询扣划业务做准备。管理人在这过程中也要做好详细记录,留好对公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银行办理查询的要求、办理余额划转的要求、办理销户的要求,避免做重复、低效的工作。
接管与划转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货币资金历来是最重要、最具有实际意义的一环,也是困难最多的一环。虽然有上述文件的支持,实际操作过程中,除个别地域的个别银行具备相应经验,仅需管理人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件便可完成接管业务。其他金融机构、银行还在探讨、研究如何在防范合规风险的情况下配合破产管理人完成接管资金的工作。
人民法院出于对地域性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的重视,在受理破产案件较少的初期,站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上,顺利推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增加办案法官的力量,出具划转银行余额法律文书,派办案法官前往金融机构、银行进行货币资金余额扣划,使管理人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归集债务人资金的目的,这是目前最有效的处理方式。但随着办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增加,再通过受理法院派法官办理债务人企业账户资金划转已不太现实。金融机构、银行明了管理人职责范围,及早按着法律文件的规定配合管理人独立完成账户资金划转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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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就笔者从事的破产案件来看,目前管理人携带相关文件办理查询业务存在的问题不大,在办理接管余额业务方面,金融机构、银行还存在时效性、便利性等问题。总体来说破产管理人在和金融机构、银行沟通时,已经有明确的法律文件、政策的支持,可以预见的是,在后续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过程中,对于管理人依法履职等方面会规定的更加细致,为管理人顺利推进破产工作创造有利的环境,更好的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法办〔2021〕80号);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合作推进企业破产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会议纪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破产管理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及征信相关业务的联合通知》;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5、福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公众号文章《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履职实务经验分享》。
管理人调查银行账户与货币资金余额接管的实务问题探讨
作者:刘海民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作为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详细列明管理人职责的法律依据,也是管理人进行各项调查工作的基础来源。破产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贯穿整个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