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即员工的工作单位,但随着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用工单位依约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的员工构成劳动关系,并支付员工工资。其本质就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因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实践中企业劳务派遣员工发生意外,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在劳务派遣员工未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如劳务派遣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则不涉及商业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涉及工伤保险责任、侵权责任等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法律关系,因此具体的责任承担需要区分情况进行讨论:
01 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派遣单位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法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
案例 | 王祥高与上海巷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号:(2020)沪0118民初2145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原告到纳川公司工作,纳川公司派遣原告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由纳川公司承担社保规定赔付之外的相关费用,再由用工单位向纳川公司补偿相应损失。现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之外,劳务派遣单位有权要求与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原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案例 | 上海远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希机电有限公司、刘俊杰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16)沪01民终284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因工伤产生鉴定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已无法理赔,超出部分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
02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案例 | 仲崇柱与上海奉化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2)沪0120民初364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被告奉化公司作为劳动派遣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03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案例 | 张平与景奇龙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3)沪0117民初1807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景某事发时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马鞍山裕米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于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04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工伤时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案例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承担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较多,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上述人员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总结
综述而言,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派遣单位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如约定补偿办法的,按照约定履行,为避免发生补偿纠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如何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