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恶意辞职,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问: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

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问: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约定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且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其所需承担的违约金最高也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其付出的培训成本。这一规定虽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保护有些失衡,容易导致一些用人单位以恶性竞争为目的“挖墙脚”及劳动者的恶意“跳槽”。因此,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的整体框架下对用人单位的利益给予适当的平衡,以实现既保障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又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故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签订时约定违约金,但是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辞职造成的损失是否赔偿》,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6页。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者履行通知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用人单位是一个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可能亲力亲为所有的工作事项,那么这里通知用人单位应该需要通知到哪一级的管理人员方能认定通知了用人单位?有些单位组织架构比较复杂,有领班、主管、部门经理、副总、总经理、董事长等,应当通知哪一级主管才被认为是通知呢?当用人单位拒绝签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如何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
一般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强调的是书面形式,一般是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公室或者董事长办公室。劳动者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挂号信的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保留挂号信回执。另外,劳动者还可以采用证人证言的方式证明其已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
——《如何认定劳动者通知义务的履行》,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42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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