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保证人为香港籍,如何调查追索并执行,如何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权实现?
A:对于涉港保证人保证责任实现的案子,一般采用如下方法进行追索
首先,我们应获得对于主债务的胜诉判决文书,在保证条款合法有效,保证人签字公平自愿的前提下,法官都会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就保证人责任承担一同作出判决。
在获得判决后,对于香港籍保证人进行财产调查。对于其境内资产,产调程序与其他国内执行案件无异,可直接申请予以执行。对于其在香港的资产,可委托当地律师或当地专业机构调查。
在获得保证人的香港财产线索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判决生效或者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的2年内,我们可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止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若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问题:保证人为香港籍,如何调查追索并执行,如何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权实现?
作者:洪鹏 段荣雪来源:智仁律师

Q:保证人为香港籍,如何调查追索并执行,如何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债权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