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随着科技发展,民众生活对互联网依赖程度日趋提高。从学生族的网络课程、上班族的线上会议,到日常生活中买菜做饭、消遣娱乐的视频与游戏,无不存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但由于网络信息传播较传统信息速度更快、散播更广,网络传播主体具有一定匿名性,使一些不当言论或信息在互联网土壤中迅速发酵,大规模的网络暴力事件在近年屡屡发生。
虽然“网络暴力”一词尚未有法律进行明确定义,但“网络暴力”在网络活动中往往指向通过发表具有诽谤性、污蔑性或对其他权益进行损害等特点的言论(包含文字、图片或视频等),进而对他人的名誉、权益与精神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文通过聚焦2022年的热点事件,以及政府部门针对网络暴力所采取的行动与出台的文件,浅谈网络暴力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探讨个体在网络世界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尊重他人。
一、网络暴力的热点事件
2022年初,一名未成年人在视频网站上发布寻亲视频,希望通过网络与亲生父母重逢,并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下找到亲生父母。就在所有人以为故事迎来大团圆结局的时刻,该少年希望“有个家”的要求,经媒体解读为要求亲生父母为其买房并被网民转发传播。尽管少年多次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澄清,其本意是希望亲生父母提供容身之处,可以与父母同住或由父母租房而并非要求购房,但网民对其的质疑与谩骂并未因其澄清而停止。随着事件愈演愈烈,最终该少年在吞服大量药物后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4月上海疫情期间,由于管控措施社区不能自由出入,一名女士的父亲因身体原因无法准备食物,该女士便通过手机软件让跑腿人员向父亲运送其准备的饭菜。由于跑腿路程较远,后该女士为表达感谢,在跑腿人员多次推脱后,为其手机号码充值。但是该笔感谢款引起网民议论,被认为过于吝啬,网民进而对该女士进行批评。后由于议论过多,批评之词不绝于耳,该女士在压力之下选择从高楼一跃而下,原本一则在疫情管控期间互相帮助的暖心故事竟遗憾收场。
2022年末,同样是在疫情期间,为避免学生大规模感染,河南省一学校通过网络对在家中的学生进行授课。某日一位教师在网络上课时,其直播间闯入多位非学生的网民并对教师进行谩骂,经该教师多次劝阻仍未停止,最后迫使教师终止授课,其家人在家中发现该教师由于心肌梗塞去世。
互联网似乎正成为网民将现实中遇到的不顺等负面情绪进行宣泄的“不二之选”,但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与广泛性,言论对个人所造成的影响呈倍数级增加,单个负面内容的发布可以迅速演变成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成千上万的评论与转发数量可以轻易摧毁人的心理防线,并最终造成不可挽救的结果。
二、政府部门针对网络暴力出台的文件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录入、处理、储存进行全方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对个人人格权益包含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的保护提出更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营造互联网生态健康环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司法机关亦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2022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的责任与义务。规定要求展示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对于公众账号,还要求展示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便于公众实施监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仅要求建立健全账号信息的核验准入,如在注册申请相关账号时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还要求服务提供者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且完善投诉举报、处置、反馈等机制。该规定通过对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活动的准入进行制约,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完善准入设定制度,在合理范围内展示身份信息方便公众监督,多管齐下削弱网络的匿名性,使网民在发表意见时三思而后行,从而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
2022年1月,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的专项行动,为广大网民尤其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祥和的春节网络环境,其中清朗行动提出“集中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切实维护网民利益”的要求。要求各地网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并开展落实清理整治。此外,重点网站平台还应强化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内容审核管理,并及时处置违法不良信息。清朗行动在明确政府部门与平台加强监督管理责任之余,还规定对违法违规网络平台和账号进行严格处置,通过查办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以降低发生网络暴力的可能性。在8月举办清朗行动的发布会时,中央网信办、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表示,清朗系列行动将网络群组、网站论坛等平台以及评论、私信等环节作为治理网络暴力问题的重点,推动网络平台完善网络暴力防控机制,在重点网站平台累计拦截涉及攻击谩骂、造谣诋毁等信息6541万余条,处置违法违规账号7.8万余个。
除清朗行动外,中央网信办还在2022年11月出台《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对个人进行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的网络暴力行为,加大治理力度,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内容识别预警,明确细化涉网暴内容标准;综合考虑事件类别、参与人数等维度,建立网暴行为识别模型;通过收集相关热点话题和舆情线索,根据话题热度迅速攀升、搜索量快速增长等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网络暴力异常行为。其次,网络平台还应多举措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优化私信规则,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接收私信对象,并对照网暴信息分类标准,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暴通过私信传输。建立快速举报通道,简化投诉举报程序,并对网暴信息予以及时处置。通知进一步要求网络平台从严处置处罚网络暴力行为:加强账号发文前警示提醒,提示理性发言;对参与网暴的账号进行警示教育,根据情况采取禁言等措施;对多发、煽动发布网暴信息的账号,依法依规采取关闭账号等措施,并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网络信息部门将对失职失责的网络平台进行问责处罚,对网暴信息扎堆、防范机制不健全、举报受理处置不及时以及造成恶劣后果的网站平台,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罚款、关闭网站等处置处罚措施。该通知旨在通过全流程多维度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监视管控。
三、网络暴力的侵权形式与法律责任
网络暴力行为常见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丑化他人、对他人进行诽谤和侮辱,或者未经许可散播他人个人信息等方式,降低当事人社会评价和名誉,最终可能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甚至损害他人精神或身体健康。
前文所述多个热点案件大部分是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而该种行为往往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民法典》人格权编赋予所有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并且该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更是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作为指导性案例的赵某与黄某与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案件中,法官认定赵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黄某照片作为配图并被微信群中其他成员所知晓,该侮辱性言论及图片导致黄某与其美容店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某的损害行为与黄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赵某去往黄某经营的美容店做美容,赵某因服务内容与黄某在店中发生口角并发生身体接触。后赵某在一微信群中发布黄某与其美容店的照片并进行语言攻击与散布不实传言,并造成黄某所开的美容店在其后停止营业。
除民事责任,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情节严重”进一步细化:当同一诽谤消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认为是“情节严重”进而构成犯罪[3]。
关于在互联网实施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34批指导性案例中第137号案例,被告人郎某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后被告人郎某与被告人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与快递员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陆续发布在微信群,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并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考虑到事件影响极大、当事人收集证据难度高,检察院建议公安将该案件转为公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辱骂、恐吓对他人进行侮辱的行为,若是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4]。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论处[5]。上文所述的教师在网络上课过程中被干扰、辱骂导致心肌梗塞的案件,入侵直播间的网民所进行辱骂的行为与教师心肌梗塞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应当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6],对进行辱骂的网民就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调查。
网络暴力还存在未经许可将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公开传播,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7]。此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受法律保护[8],《个人信息保护法》亦对此进行明确[9]。某案件中,一女士在游泳池中与一未成年人发生碰撞,其丈夫因此与未成年及家属发生肢体摩擦。在派出所调解后,其丈夫已对未成年人及家属进行赔礼道歉。但未成年人的家属在其后将该女士与丈夫的身份信息,包含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以及生活照片曝光在网络上,该女士因此被网友言语攻击,甚至延伸至线下使其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经组合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前提下,未成年人的家属未经同意将该些信息在网络中传播,使网络民众据此识别该女士与丈夫,这些行为已经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由于该案件中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0],当事人的丈夫已经向公安报案,案件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四、如何应对网络暴力
如上文热点案件未成年寻亲案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正确信息并不一定能停止网络上不正当言论的发布与传播。被侵权人还应当及时采取合适的法律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停止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与扩散。
当发现针对自身出现辱骂、捏造事实或非法传播个人信息等侵害个人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网络暴力行为时,可以对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11]。若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12]。
若相应的网络暴力侵权行为满足一定条件,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侵害人在网络发布辱骂言论,达到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受害人可以就寻衅滋事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侮辱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所不同,侮辱诽谤罪需要行为人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并由其自身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侵害人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刑罚更为严苛,在入罪证明时对证据亦更为严格,而受害人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困难。受害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介入提供协助,还可以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方提供相应协助。
当遭遇网络暴力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自身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前述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13]。
减少网络暴力,营造良好网络环境,需要网络平台、广大网民以及政府部门多方配合。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加强用户发言监管与保护措施;立法层面针对网络暴力案件降低刑事自诉立案门槛、适当提高网络暴力相关罪名刑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为便捷与紧密,但同时也导致任何人都可能是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尽管网络使得所有人戴上面纱,但是随着法律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核义务的扩大,在互联网中并不能肆意妄为。在互联网中活动还需谨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若自身不能承受因自己发言所造成的后果,那么就不要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当面临网络暴力事件时,积极寻求帮助与救济的同时还需调整心态,珍惜生命。尊重别人,才能让人尊敬,网络环境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迎来健康、祥和的春天。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
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991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2](2018)京03民终725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7条
[1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藉由 2022年网络暴力案件浅谈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作者:朱滔 郑梓亮来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引言 当前,随着科技发展,民众生活对互联网依赖程度日趋提高。从学生族的网络课程、上班族的线上会议,到日常生活中买菜做饭、消遣娱乐的视频与游戏,无不存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