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来源:神木法院

文章摘要
1月26日,神木市法院对呼某等七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呼某等五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通过视频提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以拒不执行判决

1月26日,神木市法院对呼某等七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呼某等五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通过视频提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后,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杨某强、杨某、王某伟、王某荣开设“典当行”,以2%-2.2%不等的月利率共计向16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459.52万元,往息抵本尚余295.2774万元未偿还。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呼某、段某喜、王某平、杨某强共同以2%-3.5%不等的月利率共计向4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存款1.621834亿元,往息抵本后尚余1.0763904亿元未偿还。被告人呼某等人吸收的部分存款在投资煤矿过程中被李某等人诈骗,且在诈骗案件侦查及审理期间,追回了部分赃款赃物。被告人呼某等人为了使诈骗案中追回财物不被已生效的民事案件执行,合谋将高某添加为李某等人诈骗案中的被害人,转移及冒领诈骗案件中的退赔财物共计2400余万元,导致民事执行案件不能有效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呼某等七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租赁固定场所,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几倍利率的利息为诱饵,通过主动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呼某、段某喜、王某平、杨某强身为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被告人杨某作为协助履行义务人,相互串通合谋向办案机关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资料,将高某添加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而领取涉案财物,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及调解,情节特别严重,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