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闫红花主任讲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4月23日下午,弘韬大讲堂第六期在会议室隆重举办。本期大讲堂邀请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闫红花主任。

2021年4月23日下午,弘韬大讲堂第六期在会议室隆重举办。本期大讲堂邀请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闫红花主任。闫主任是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自2004年到至今,先后在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刑事部工作,期间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学习,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
讲座开始前,李大庆主任代表弘韬律所表示热烈欢迎,引用经典话语作为开场白——弘韬大讲堂,你讲我讲大家讲。随后,运营主任纪振晋主持整场会议,向在场的律师朋友隆重介绍了本期主讲人。
“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何背景和意义?为何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哪些具体问题?”在本期弘韬大讲堂,闫红花主任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若干问题”为主题,从五个方面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全面透彻地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来龙去脉进行了宣讲。
第一部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历程。
从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到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立法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成果予以确认,设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立法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既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原则,又是一项重要刑事制度;既是实体制度,又是程序制度,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
从一项试点的司法改革举措,到诉讼制度的立法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历经了一条极具时代意义的发展之路,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有利于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四是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诉讼效率。
第三部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认罪协商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制度定位不同;适用标准不同;适用案件范围不同;适用的原则不同。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自身特点。五个没有限制:罪名,办案机关,参与主体,诉讼阶段,诉讼程序。一般应当采纳,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三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设置的诉讼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动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二是适时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是积极开展平等沟通量刑协商。四是一般要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五是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六是视情形对案件进行程序分流。
第四部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关于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原则上没有限制,但可以适用不等于必然适用,是否适用的决定权在于司法机关。二是关于认罪认罚的认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同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认罚是指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包括同意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处罚种类、刑期及刑罚执行方式。三是关于从宽的把握。“可以从宽”,包含两个层面意思:一方面,“可以”从宽暗含了条文的导向性,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没有特殊理由的,都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从宽处罚。另一方面,“可以”从宽意味着并非必然从宽,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四是关于量刑建议。闫主任讲了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关于量刑协商、关于量刑建议的提法以及关于认罪认罚是否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五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方式。从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角度出发,对认罪认罚案件,不仅要继续保持开庭审理的方式,而且要将法庭审理的重心放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问题上。六是关于当事人上诉权。对这一问题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应当明确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可剥夺。二是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稳妥把握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问题。
第五部分
闫主任最后结合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徐某某危险驾驶案、李增虎等人涉黑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例为大家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随后,闫主任与在场的诸位律师进行了互动交流,大家纷纷踊跃举手发言,闫主任为大家解疑答惑,现场不时响起阵阵掌声。最后,纪主任对杨主任为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吕主任为本次活动的组织策划、今天参加本次宣讲的律师朋友们及各行业精英们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离不开一次次思想交融、共同推进。通过本期弘韬大讲堂,使在场的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提升了办案技能,为今后的办案过程积累了更多的辩护思路,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法治智慧”和“律师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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