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的演变

来源:江苏知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从古至今,因民间借贷的便利性,民间借贷活动一直是十分活跃的。
有的民间借贷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诚实信用、互相帮扶,出借人不收取任何利息,到期还钱即可;也有很多民间借款关系中,双方约定,由债务人,也就是借钱的这方支付一定的利息。
但是关于利率该怎样确定呢?类似高利贷的利息标准也能被法院支持吗?
首先,民间借贷的利息,经历了“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4%”与“36%”、“同期LPR的四倍”等3个阶段的演变。
1、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条文首次对借款利率进行具体规定,同时引入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概念,直至2015年9月末1号,这20多年时间里面,一直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利率起着指导性的作用。
2、年利率的“24%”与“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六条明确表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规定表明,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数值为固定值,也就是年利率24%,对应人们日常借贷往来经常提及的“月息2分”。并且规定:”当事人约定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对所涉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干涉”。
也就是说,(1)没还钱之前,法院只保护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主张;(2)还完钱之后,还的利息在24%~36%之间的,还了就还了,就不能再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了;(3)还完钱之后,还的利息超过36%的,还款人想通过诉讼途径把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要回来,法院是支持的。
3、LPR的四倍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将第二十六条更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这次修正将民间借贷利率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挂钩,把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由固定值年利率24%变为合同成立时同期LPR的四倍,因LPR是每个月更新,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会随之浮动。
LPR的四倍与年利率的“24%”的分界点为2020年8月20。即: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民间借贷合同,仍以24%为利率最高限额;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则以合同成立当月的LPR的四倍为利率最高限额。
截止目前,2022年4月20日公布最新LPR为3.7%,故自2022年4月20日起成立的借款合同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4.8%,就此期的贷款利率而言,利率保护最高限额比年利率24%显然是低的,但是因为LPR的浮动性,未来的保护限额是高是低仍是不确定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