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可是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却寥寥数言。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中本就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犯罪类型的不同,还会带来截然不同的损害后果。例如财产型犯罪会造成刑事被害人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而侵害人身权的犯罪,会使被害人丧失身体机能的健全,同时还要负担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近些年在网络上陆续披露出来的幼师“虐童”事件,严重的竟然致儿童身体残疾,即使有的案件中儿童身体伤害不严重,但心理、精神伤害岂是短期能够恢复的,严重时有可能对儿童造成极大的心灵阴影。然而,每一件影响特别大的案件被网络、媒体曝光后,我们总是发现置身于犯罪事件之外的,从应作为群众眼睛的媒体到法学界人士都主要将目光锁定在如何定罪量刑处罚罪犯上面。其实,我们更应受到关注的是如何保护和救助那些更多数量的还未被媒体、网络披露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
目前,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亟待解决。在至今为止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由于侦查技术的缺陷和落后,致使相当一部分案件碍于技术原因而无法侦破,无法找到权利侵害的主体,进而无法进行追责。或者相当一部分案件是虽能找到加害人,但是加害人由于自身能力有限而无法承担起赔偿责任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起赔偿责任,致使刑事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便导致了一系列后果。由于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失长期无法得到解决或者解决方案远远达不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预期或者无法填补利益损失,刑事被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在长期请愿或访问和上访的请愿书也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下,将会陷入走投无路的绝境。这不仅给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同时也增加了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了威胁。而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国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予以保护和规范。在我国,大多数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而在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依靠于检察院提起抗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可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弥补被害人因权利被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建立救助制度是维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稳定发展。在此基础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刑事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总而言之,基于当前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爱刑事被害人,建设和谐社会
作者:徐一夫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自从2013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可是关于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却寥寥数言。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中本就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犯罪类型的不同,还会带来截然不同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