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买卖合同素来被称为“合同之王”。自从人类社会生产资料有剩余后便产生了交易,起初是以物易物,随后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易。随着交易的日渐发达,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分工反过来也促进了交易的发展,因而,买卖合同的交易流程和交易架构相比其它类型的合同更为成熟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江西省高院及南昌市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在本地域内有关买卖合同常见的纠纷,提炼风险,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建议,以期开卷有益。
报告主文
01
案例及数据来源
检索工具:alpha大数据库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1日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辖区(县)法院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8月16日
文书公开情况:全文公开
总样本数:通过以上检索条件共检索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0例,即本次实证分析报告总样本数为200例。
检索结果、分析及建议
02
有关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检索结果分析
在检索到的200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其中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案例共有53件,占比26.5%;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共有147件,占比73.5%。

根据以上数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买卖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在订立形式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买卖合同采取口头形式订立远远多于书面形式订立。在具体实践中,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方便交易,普遍会采用口头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然方便快捷,但在发生纠纷时容易导致举证困难的问题。如在(2021)赣0121民初72号案中,由于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使用的是口头的形式,导致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收集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14份出库单等多项证据,但这也仅是证明了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事实上存在,但加大了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的负担。此外,甚至还会存在因证据不足导致法院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可的风险。如在(2021)赣0124民初494号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并未使用书面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尽管提交了被告收到货物的收据以及证人证明两原告有送货而被告没有结账的证言两项证据,法院仍无法确定买卖事实是否存在,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风险防范建议
(1)就买卖合同相关约定的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的维权两方面考虑,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无疑是减少不必要损失的最佳选择。通过书面的形式,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记录,有利于规范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同时,还能将此作为发生纠纷时保护合法利益的有效证据。
(2)在实践中,由于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价值普遍不高,出于方便、快捷等因素影响,买卖合同普遍会根据一般交易习惯采用口头的形式进行签订。在此种情况下,则需要注意保留好如转账记录、收据、欠条、买卖约定的录音或相关文字记录等可以有效证明买卖合同事实存在及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03
有关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检索结果分析
在现实的案例中,很多民营企业有资金需求却又无法从银行中融资,从其它企业借贷又为法律所禁止,为规避法律的限制,通过设置交易流程,以虚假的贸易行借贷之实,这样的合同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案例(2021)赣0111民初530号,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然形式上为买卖合同关系,但实际上是原告为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清偿债务而签订,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风险防范建议
(1)坚守诚信,杜绝虚伪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仅有违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且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想通过设计交易流程来规避法律的限制,钻法律的空子不可取。
04
有关合同履行问题的检索结果
在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中,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因货款支付产生的纠纷;二是因付款时间不明导致的纠纷;三是因未及时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导致的纠纷;四是因合同解除导致的纠纷等,如下所示:

(一)因货款支付产生的纠纷
1、未支付货款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因未付款产生纠纷的案例共144件,占总检索案例比例的72%。
由以上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因买方拖延支付货款、拒绝支付货款等原因。对于先发货还是先支付货款,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在传统的小额标的贸易中,先发货后付钱的交易习惯普遍存在,尤其在熟人社会,基于彼此的信任和朴素的交易伦理,卖方往往信任买方会如期支付货款,加上为了减少库存商品等等原因而将货物赊销给买家,一旦买家失信、资金紧张或因对货物质量有疑义,就会产生纠纷。
风险防范建议
(1)在合同签订时谨慎选择买家。
(2)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尽可能地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给买方迟延付款、拒不付款带来压力。
(二)未约定付款时间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共37件,占检索案例的18%。

在买卖合同中,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买方的迫切需求,很多卖家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就供货,对于支付货款的时间没有约定,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未约定付款时间主要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如在案例(2021)赣01民终260号案中,法院无法查清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因此认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买方最后一次付款时间。在(2021)赣0123民初1118号、(2021)赣0123民初896号等案例中,在既未约定付款时间又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判决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货款逾期利息。
风险防范建议
(1)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付款时间。在当时因事情紧急不便于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事后也应当及时补签。
(2)如果双方以口头形式缔结买卖合同,应注意双方磋商过程的留痕,包括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3)在买卖合同中,法律风险意识较强的卖方通常会约定过高的利息,法院通常会基于约定利息过高而调整,但是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当事人在约定预期利息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约定高额的利息。
(三)因违约责任产生的纠纷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纠纷有46例,在检索的案例中所占比例为23%。

1、逾期付款导致的违约损失
对于违约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前可知,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损失从买家应付而未付款时间起算。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定认定的违约损失标准不尽一致。在所统计的案件中,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有16件;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共17件;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共2件。在所统计的案件中,在当事人约定作为违约损失参照的逾期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进行调整的有2件,如(2021)赣0103民初1483号,(2021)赣012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
风险防范建议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为促使买方如约支付货款,卖方在合同中除约定支付时间外,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不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来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能促使买方按照约定的时间积极付款,另一方面在买方迟延履行后自己也能得到最大的补偿。
2、违约责任的减免问题
违约责任的减免主要涉及法定的减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减免责事由。法定事由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在(2021)赣0112民初1445号案中,法院认定因为疫情导致当事人逾期履行可以免责,减轻了当事人的责任,但对当事人主张的因天气原因导致的逾期履行、政府发布的有关环保文件导致停工,因上述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产生的违约责任的减免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风险防范建议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考虑自己在履行合同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将较大概率会出现的风险通过设计合同条款列入减免责合同条款之中,如此便可在出现风险时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相应的责任。
(四)买卖合同解除的风险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涉及合同解除问题产生的纠纷共14例,在所检索到的案例中所占比例为7%。
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一般达成了合意,产生纠纷不多。在所检索到的案例中,大部分合同解除的纠纷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引起。如在(2021)赣01民终498号案中,买方购买全自动口罩机一台,由于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根本无法正常生产,买方主张标的物质量瑕疵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而要求解除合同,这便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种。
风险防范建议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信守承诺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以实现双方订约的目的。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导致自身目的不能达成时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保留好相应证据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对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也应及时提起诉讼维权。
(五)买卖合同纠纷的其他情形
1、预约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例如在(2021)赣01民终117号案中,原被告方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认购协议》,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交清尾款并选购车位,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9章对诉讼时效内容进行了规定。作为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利益,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则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届时权利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支付了货款,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当及时催告卖方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当及时催告买方支付货款,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得对方以此进行抗辩。例如(2021)赣01民终260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到期后原告在3年内未及时催告被告支付款项,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得到法院支持,因而原告的诉请被全部驳回。
3、卖方不交付货物
在买卖关系中,多数交易规则都是卖家交货与买家付款同时进行,或者是卖家先交货买家后付款,少部分情况是买家先付款卖家后交货。因此,除了有特别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外,买家尽量不要先行支付货款,或者可以先预付少量定金或少量货款,待货到验收无误后,再行支付尾款,谨防买家支付全部货款后卖家不交付货物的情形出现。
4、因标的物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此类案件共有4例涉及标的物约定不明的问题,约占总案例的2%。
标的物约定不明往往导致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产生纠纷。在(2021)赣0121民初198号案中,购车方原告与卖车方被告在签订的合同中车辆颜色一栏填写的是“待定”,只是补写了“棕”,被告之后告知原告没有棕色款,提议其可以考虑选择白色款,原告未予采纳。后被告提议如原告不考虑其他颜色款,被告会全额退还定金,或者原告到其他店购车,被告可出面请别店给予优惠,但原告亦不同意。法院认为,原、被告并未就车辆颜色完全协商一致,只是在颜色上的首选是棕色,并未完全排除其他颜色;如确定只选棕色,应删除合同中“待定”两字。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颜色、款式、型号等事项双方应予以明确,避免因为标的物约定不明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05
结语
买卖合同作为规范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交易方式的合同,位于各国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中有名合同的首位,其所产生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首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法对今年江西省内发生的其中200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通过真实的数据总结梳理出现频率较高的风险,并对此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以供买卖合同双方借鉴和参考。
实习生李勇伟、谢婷菲均对本文亦有贡献。
买卖合同素来被称为“合同之王”。自从人类社会生产资料有剩余后便产生了交易,起初是以物易物,随后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易。随着交易的日渐发达,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分工反过来也促进了交易的发展,因而,买卖合同的交易流程和交易架构相比其它类型的合同更为成熟和完善。本文通过对江西省高院及南昌市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在本地域内有关买卖合同常见的纠纷,提炼风险,提出针对性的预防建议,以期开卷有益。
报告主文
01
案例及数据来源
检索工具:alpha大数据库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1日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辖区(县)法院
数据采集时间:2021年8月16日
文书公开情况:全文公开
总样本数:通过以上检索条件共检索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0例,即本次实证分析报告总样本数为200例。
检索结果、分析及建议
02
有关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检索结果分析
在检索到的200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其中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案例共有53件,占比26.5%;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共有147件,占比73.5%。

根据以上数据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买卖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在订立形式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买卖合同采取口头形式订立远远多于书面形式订立。在具体实践中,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方便交易,普遍会采用口头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然方便快捷,但在发生纠纷时容易导致举证困难的问题。如在(2021)赣0121民初72号案中,由于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使用的是口头的形式,导致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收集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14份出库单等多项证据,但这也仅是证明了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事实上存在,但加大了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的负担。此外,甚至还会存在因证据不足导致法院对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不予认可的风险。如在(2021)赣0124民初494号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并未使用书面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尽管提交了被告收到货物的收据以及证人证明两原告有送货而被告没有结账的证言两项证据,法院仍无法确定买卖事实是否存在,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风险防范建议
(1)就买卖合同相关约定的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的维权两方面考虑,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无疑是减少不必要损失的最佳选择。通过书面的形式,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有效的记录,有利于规范双方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同时,还能将此作为发生纠纷时保护合法利益的有效证据。
(2)在实践中,由于买卖合同涉及的标的物价值普遍不高,出于方便、快捷等因素影响,买卖合同普遍会根据一般交易习惯采用口头的形式进行签订。在此种情况下,则需要注意保留好如转账记录、收据、欠条、买卖约定的录音或相关文字记录等可以有效证明买卖合同事实存在及合同约定内容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03
有关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检索结果分析
在现实的案例中,很多民营企业有资金需求却又无法从银行中融资,从其它企业借贷又为法律所禁止,为规避法律的限制,通过设置交易流程,以虚假的贸易行借贷之实,这样的合同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案例(2021)赣0111民初530号,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然形式上为买卖合同关系,但实际上是原告为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清偿债务而签订,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风险防范建议
(1)坚守诚信,杜绝虚伪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仅有违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且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想通过设计交易流程来规避法律的限制,钻法律的空子不可取。
04
有关合同履行问题的检索结果
在关于买卖合同的纠纷中,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因货款支付产生的纠纷;二是因付款时间不明导致的纠纷;三是因未及时支付货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导致的纠纷;四是因合同解除导致的纠纷等,如下所示:

(一)因货款支付产生的纠纷
1、未支付货款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因未付款产生纠纷的案例共144件,占总检索案例比例的72%。
由以上统计结果可以看出,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绝大多数是因买方拖延支付货款、拒绝支付货款等原因。对于先发货还是先支付货款,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在传统的小额标的贸易中,先发货后付钱的交易习惯普遍存在,尤其在熟人社会,基于彼此的信任和朴素的交易伦理,卖方往往信任买方会如期支付货款,加上为了减少库存商品等等原因而将货物赊销给买家,一旦买家失信、资金紧张或因对货物质量有疑义,就会产生纠纷。
风险防范建议
(1)在合同签订时谨慎选择买家。
(2)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尽可能地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3)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约定高额的违约责任,给买方迟延付款、拒不付款带来压力。
(二)未约定付款时间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共37件,占检索案例的18%。

在买卖合同中,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基础和买方的迫切需求,很多卖家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就供货,对于支付货款的时间没有约定,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未约定付款时间主要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如在案例(2021)赣01民终260号案中,法院无法查清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因此认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买方最后一次付款时间。在(2021)赣0123民初1118号、(2021)赣0123民初896号等案例中,在既未约定付款时间又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判决从起诉之日起支付货款逾期利息。
风险防范建议
(1)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好付款时间。在当时因事情紧急不便于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事后也应当及时补签。
(2)如果双方以口头形式缔结买卖合同,应注意双方磋商过程的留痕,包括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3)在买卖合同中,法律风险意识较强的卖方通常会约定过高的利息,法院通常会基于约定利息过高而调整,但是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当事人在约定预期利息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约定高额的利息。
(三)因违约责任产生的纠纷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纠纷有46例,在检索的案例中所占比例为23%。

1、逾期付款导致的违约损失
对于违约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前可知,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损失从买家应付而未付款时间起算。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定认定的违约损失标准不尽一致。在所统计的案件中,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有16件;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的共17件;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共2件。在所统计的案件中,在当事人约定作为违约损失参照的逾期利息约定过高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进行调整的有2件,如(2021)赣0103民初1483号,(2021)赣012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
风险防范建议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为促使买方如约支付货款,卖方在合同中除约定支付时间外,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不低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来计算逾期利息,一方面能促使买方按照约定的时间积极付款,另一方面在买方迟延履行后自己也能得到最大的补偿。
2、违约责任的减免问题
违约责任的减免主要涉及法定的减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减免责事由。法定事由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在(2021)赣0112民初1445号案中,法院认定因为疫情导致当事人逾期履行可以免责,减轻了当事人的责任,但对当事人主张的因天气原因导致的逾期履行、政府发布的有关环保文件导致停工,因上述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产生的违约责任的减免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风险防范建议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考虑自己在履行合同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将较大概率会出现的风险通过设计合同条款列入减免责合同条款之中,如此便可在出现风险时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相应的责任。
(四)买卖合同解除的风险
在检索到的案例中,涉及合同解除问题产生的纠纷共14例,在所检索到的案例中所占比例为7%。
合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一般达成了合意,产生纠纷不多。在所检索到的案例中,大部分合同解除的纠纷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引起。如在(2021)赣01民终498号案中,买方购买全自动口罩机一台,由于该机器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根本无法正常生产,买方主张标的物质量瑕疵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而要求解除合同,这便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一种。
风险防范建议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信守承诺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以实现双方订约的目的。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导致自身目的不能达成时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保留好相应证据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解除后,对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也应及时提起诉讼维权。
(五)买卖合同纠纷的其他情形
1、预约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例如在(2021)赣01民终117号案中,原被告方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认购协议》,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交清尾款并选购车位,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9章对诉讼时效内容进行了规定。作为权利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利益,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则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届时权利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实现。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支付了货款,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当及时催告卖方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应当及时催告买方支付货款,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得对方以此进行抗辩。例如(2021)赣01民终260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到期后原告在3年内未及时催告被告支付款项,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得到法院支持,因而原告的诉请被全部驳回。
3、卖方不交付货物
在买卖关系中,多数交易规则都是卖家交货与买家付款同时进行,或者是卖家先交货买家后付款,少部分情况是买家先付款卖家后交货。因此,除了有特别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外,买家尽量不要先行支付货款,或者可以先预付少量定金或少量货款,待货到验收无误后,再行支付尾款,谨防买家支付全部货款后卖家不交付货物的情形出现。
4、因标的物约定不明而引发的纠纷
此类案件共有4例涉及标的物约定不明的问题,约占总案例的2%。
标的物约定不明往往导致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产生纠纷。在(2021)赣0121民初198号案中,购车方原告与卖车方被告在签订的合同中车辆颜色一栏填写的是“待定”,只是补写了“棕”,被告之后告知原告没有棕色款,提议其可以考虑选择白色款,原告未予采纳。后被告提议如原告不考虑其他颜色款,被告会全额退还定金,或者原告到其他店购车,被告可出面请别店给予优惠,但原告亦不同意。法院认为,原、被告并未就车辆颜色完全协商一致,只是在颜色上的首选是棕色,并未完全排除其他颜色;如确定只选棕色,应删除合同中“待定”两字。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颜色、款式、型号等事项双方应予以明确,避免因为标的物约定不明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05
结语
买卖合同作为规范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重要、最典型交易方式的合同,位于各国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中有名合同的首位,其所产生纠纷案件数量长期居于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首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法对今年江西省内发生的其中200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通过真实的数据总结梳理出现频率较高的风险,并对此提出针对性的防范建议,以供买卖合同双方借鉴和参考。
实习生李勇伟、谢婷菲均对本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