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

来源:广西高院

文章摘要
2023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以来全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和参与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2年以来全区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和参与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敏出席新闻发布会。
陈敏介绍,全区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广西、法治广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2年,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3130件4837人,分别占同期刑事案件的8.79 %和8.34%,其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管制、拘役4000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37人,重刑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约10个百分点。今年1-5月,全区法院共审结毒品案件1127件196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15人,重刑率21.10%。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杨国、陈基传、陆庆锋等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命令,对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饶炜等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梁玉景、黎国都制造毒品案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之首。
据了解,2022年以来,全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态势,2022年较2018年下降了60.25%,广西毒品犯罪呈现出源头性毒品犯罪较为突出;毒品犯罪手段日益多样、隐蔽;涉案毒品种类多元叠加,滥用结构更加复杂等特点。
陈敏介绍,针对严峻复杂的毒情形势,全区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和高压震慑态势。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全区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执结率为91.60%,执行到位金额达3865.41万元。同时全区法院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坚持全层级压实禁毒工作责任,将禁毒工作纳入工作总体规划,不断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严格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惩防并重,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铲除毒品犯罪滋生土壤。
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案例目录
01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等9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02饶炜、罗秉谋、蒋联壮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03罗文武、卢振边、田云辉、田涛、宋福胜贩卖、运输毒品案
04阮仲德走私、贩卖毒品案
05韦挠等7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等9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
(一)基本案情
1.被告人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为谋取非法利益,商谋贩卖毒品,由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负责筹集人民币480万元,李武宾、韦汉健、韦汉斌、韦春民负责从福建省购买毒品并运回广西宾阳县销售。2018年1月23日17时许,李武宾、韦汉健、韦汉斌、韦春民驾驶车牌号为桂A879Y6的小轿车从宾阳县出发前往福建省长汀县,途经大塘高速公路服务区时,黄代发将用于购买毒品的人民币130万元交给李武宾。次日,李武宾、韦汉健、韦汉斌、韦春民驾车到达福建省长汀县购买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80包。随后,四人分别驾驶桂A879Y6的小轿车以及事先在福建省购买的用于运输毒品的闽F8E681小轿车将毒品运回宾阳县。同月25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高速公路服务区将李武宾、韦汉健、韦汉斌、韦春民当场抓获,并从闽F8E681小轿车后备箱处查获甲基苯丙胺79345.2克(80袋用黑色垃圾袋包装)及毒资人民币17万元。经对该批80包毒品可疑物抽样20份送检。经鉴定,从20份毒品可疑物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5.00%—71.09%不等。
2.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为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筹集人民币350万元。后李武宾、韦汉健纠集被告人韦汉斌、唐景松前往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海县购买制毒原料羟亚胺。其中李武宾、韦汉健在南京市交付毒资,韦汉斌、唐景松在宁海县接收羟亚胺。在经唐景松检验确认后,李武宾以人民币33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羟亚胺9袋约180千克。随后,李武宾等人驾车将羟亚胺运至宾阳县宾州镇德明村委会山塘村一处老宅,并使用其中3袋羟亚胺试制氯胺酮。经鉴定,现场遗留物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3.2018年1月,被告人蒙国永在明知是毒品氯胺酮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李武宾保管12包共计12千克的毒品氯胺酮,并交他人存放。2018年3月,经蒙爱莲(另案处理)指认,公安人员从宾阳县新桥镇新民村委会简头桥水渠查获上述毒品中剩余的七包残留物共计2670.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4.2018年1月,被告人李武宾、韦汉健、韦汉斌、韦春民为谋取利益,商谋贩卖毒品,由李武宾、韦汉健负责筹集毒资,李武宾、韦汉斌、韦春民负责从福建省购买了氯胺酮14千克,并运回广西宾阳县,韦春民负责保管。被告人屈恩松、韦愉民得知李武宾、韦汉健、韦汉斌、韦春民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将剩余毒品转移至他处藏匿。后二人还在藏匿处将毒品重新称量、包装。同年4月,公安人员从屈恩松姐夫文福勇处查获前述被藏匿的氯胺酮共净重7904.6克(8包)。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二)裁判结果
2020年6月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死刑。宣判后,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判处死刑。
(三)典型意义
多次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数量大,以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为主要成员的毒品犯罪团伙,犯罪情节和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武宾、韦汉健、黄代发判处死刑。
案例二:饶炜、罗秉谋、蒋联壮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1.贩卖、运输毒品事实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罗秉谋叫被告人蒋联壮驾驶租赁的桂C5T105小汽车一起从合浦县出发至藤县太平镇,当日14时许到达太平镇后,罗秉谋联系被告人饶炜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饶炜向罗秉谋提供两小包毒品样品,罗秉谋、蒋联壮经对毒品样品查看后,约定罗秉谋以每克140元的价格共14万元向饶炜购买1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饶炜将一包毒品疑似物交给罗秉谋,罗秉谋将7万元现金交给饶炜,并承诺剩余的7万元事后通过银行转账给饶炜。交易完成后,罗秉谋、蒋联壮二人驾车意图运输毒品返回合浦县,途经藤县濛江镇藤县北高速路收费站入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桂C5T1O5小车副驾驶位前的储物箱内搜出净重为996.9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6%;在小车驾驶室内的真龙牌烟盒内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分别净重为0.65克、1.12克;在蒋联壮身上搜出净重为5.78克的毒品氯胺酮。
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饶炜位于藤县太平镇梧太路158号的住处将饶炜抓获,并在饶炜居住二楼房间内多处搜出晶体状、粉末状、液体状毒品疑似物及现金1709242元。经称量及检验,晶体状、粉末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3819.76克,含量为71.3%至75.9%不等;液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13301.85克,含量为0.5%至28.5%不等;毒品氯胺酮净重442克,含量为89.6%,毒品海洛因净重0.83克,毒品麻黄碱净重5.52克。
2.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2019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饶炜位于藤县太平镇梧太路158号的住处二楼房间内搜出饶炜存放的黑色左轮疑似枪支一把,子弹三发。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机件完好,击发动作正常,认定为枪支。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18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饶炜死刑。宣判后,饶炜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饶炜判处死刑。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涉枪犯罪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饶炜贩卖毒品996.99克,在其住处查获的晶体及粉末状毒品3819.76克,合计4816.75克。液态半成品毒品13250.79克。其还单独持有左轮手枪一支、三发子弹等违禁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制造枪支罪。其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饶炜判处死刑。
案例三:罗文武、卢振边、田云辉、田涛、宋福胜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文武筹集毒资后驾驶湘GM1190别克小型客车搭载被告人田云辉、田涛、宋福胜一同前往凭祥市。次日12时许,当四人快到南友高速凭祥收费站时,田云辉、田涛、宋福胜下车越过高速公路护栏,坐上被告人黄现杰的汽车从二级路进入凭祥市区。当天下午,田云辉将69万元现金交给黄现杰,并跟随黄现杰到凭祥市友谊镇召化村,随即黄现杰安排被告人李旭从驾驶摩托车搭载田云辉前往村后面的百香果园,并让李昌(在逃)到百香果园附近跟卢振边接取毒品。李昌接到毒品后,黄现杰、田云辉到百香果园内的一房子里验货。随后田云辉返回祥城国际大酒店。黄现杰将65万元现金交给了卢振边。
当天20时许,罗文武、田云辉、田涛、宋福胜四人与黄现杰在凭祥市葫芦岭中石油加油站旁会合。经协商,黄现杰安排李昌驾驶摩托车搭载宋福胜在前面看路,李旭从携带毒品搭载田涛在后面跟随。李旭从驾车到上石路段的高速路附近停车后,拿着毒品带领田涛、宋福胜走到高速路边,当罗文武驾驶车辆到达后,宋福胜把毒品拿上车。之后罗文武驾车前往湖南省张家界市。7月28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泉南高速宾阳服务区将罗文武、田云辉、宋福胜、田涛四人抓获,并在湘GM1190别克车上查获9块毒品,共净重3134.2克。经检验,从查获的9块毒品的样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68.4%至77.6%不等。
2019年7月28日11时许,黄现杰在凭祥市莲塘路柏艺琴行附近被抓获;7月31日16时许,李旭从在凭祥市北环路飞达配送店被抓获,17时许,卢振边在家中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30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罗文武死刑。宣判后,罗文武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罗文武判处死刑。
(三)典型意义
筹集高额毒资、提出犯意、纠集多人参与贩卖毒品,且为主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罗文武身为主犯,起到组织、策划、指挥整个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作用。查获的9块毒品,共净重3134.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高达68.4%至77.6%,涉案毒品数量大,纯度高;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罗文武判处死刑。
案例四:阮仲德走私、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阮仲德在越南向他人购进2块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携带至中国宁明县境内以7.25万元/块的价格卖给黎勤龙。黎勤龙将该毒品卖给米荣军,米荣军卖给黄辉,黄辉将毒品交给黄飞,黄飞携带毒品乘坐开往广州的班车时被抓获,民警从黄飞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块。经称量、鉴定,毒品分别净重326.26克、327.62克,共计653.88克,含量分别为62.2%、69.9%。
2.2018年9月16、17日,阮仲德在越南向他人购进8块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携带至中国宁明县境内以7.25万元/块的价格卖给黎勤龙。黎勤龙将毒品卖给米荣军,米荣军卖3块毒品海洛因给黄辉、黄国明等人,黄辉将毒品拿到南宁市盘古路5号仙湖苑小区2栋1307号出租房内存放,后黄国明将其中1块卖给刘兴广,刘兴广交给庞日军运回博白,庞日军携带该毒品乘坐班车途径博白县旺茂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民警抓获,毒品被查获。经称量、鉴定,该块毒品海洛因净重350.45克,含量81.18%。民警从前述出租房厨房抽油烟机上查获2块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鉴定,分别净重351.01克、350.46克,共计701.47克,含量分别为77.5%、80.8%。
3.2018年9月18、19日,阮仲德在越南向他人购进15块毒品海洛因后,将毒品携带至中国宁明县境内以7.25万元/块的价格卖给黎勤龙。黎勤龙将其中10块毒品卖给米荣军,剩余5块藏匿在宁明县峙浪乡峙浪村念根山的瓦房内;米荣军将所购毒品中的5块毒品卖给黄辉,另5块交给米荣生保管,米荣生联系米多利藏匿,米多利藏在位于宁明县桐棉镇板烂村的自留地里;黄辉将所购5块毒品交给黄国明,黄国明又卖给刘爱新;刘爱新等人将所购毒品中的3块卖给陈强权、王日荣,余下2块存放于上思县城西廉租房10栋二单元604室。后民警在米多利自留地里查获5块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鉴定,分别净重360.11克、361.13克、357.61克、363.49克、359.51克,共计1801.85克,含量在73.4%-78.5%之间;在廉租房内查获2块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鉴定,分别净重358.59克、361.90克,共计720.49克,含量分别为79.1%、80.2%;
2018年9月26日,阮仲德在中国宁明县境内向黎勤龙要1块毒品卖给“阿三”(另案处理),剩下的4块毒品被黎勤龙继续藏匿在瓦房内,后被民警查获。经称量、鉴定,分别净重366.58克、359.63克、361.27克、356.57克,共计1444.05克,含量在73.8%-75.5%之间。
(二)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阮仲德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阮仲德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阮仲德判处死刑。
(三)典型意义
明知是毒品仍走私进入中国境内贩卖,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阮仲德走私、贩卖毒品海洛因25块,数量达到5672.19克,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阮仲德判处死刑。
案例五:韦挠等7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1.2018年8月某日,被告人韦挠贩卖3块(约1050克)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熊福选。同年11月底某日,韦挠贩卖9块(约3150克)海洛因给熊福选。熊福选获得毒品后在柳州市进行贩卖。11月22日,被告人韦文祥将从熊福选处购得的2块(696.45克)海洛因贩卖给付智文(已判刑)。12月12日,韦挠贩卖12块(4209.38克)海洛因给熊福选,熊福选同时退回7块(2471.70克)海洛因给韦挠。11月底某日及12月13日,被告人肖祖权两次受梁林枝(另案处理)雇佣将海洛因共计21块(净重约7350克)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运送至柳州市。
2.2018年10月至11月间,韦挠先后两次分别贩卖12块(约4200克)和10块(约3500克)毒品海洛因给被告人覃勇仕。覃勇仕指使被告人覃珍望找人接货,覃珍望安排被告人熊城负责。被告人韦健为覃勇仕、覃珍望保管其中的13块海洛因。覃勇仕、覃珍望得到毒品后进行贩卖。覃珍望先自行贩卖1块海洛因给熊城,后又指使韦健帮其贩卖1块海洛因给熊城。熊城得到该2块毒品后,再贩卖给“友”(具体姓名不详)。后覃勇仕以质量不好为由将10块(约3500克)海洛因退还给韦挠。
(二)裁判结果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韦挠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韦挠判处死刑。
(三)典型意义
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韦挠主动向熊福选、覃勇仕推销毒品海洛因,还负责联系货源,收取毒款,并从中赚取差价,在毒品交易中属于其中一方交易主体,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韦挠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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