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客服】刑事案件办理期限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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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先生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事情,我弟弟是2010年10月1日,被别人骗出去,大概是隔了十天左右,就有人打电话给我们要钱,而且威胁我们,在电话里面我弟弟惨叫、哭着要我们寄一万多元过去给他,当时我们

欧先生咨询: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事情,我弟弟是2010年10月1日,被别人骗出去,大概是隔了十天左右,就有人打电话给我们要钱,而且威胁我们,在电话里面我弟弟惨叫、哭着要我们寄一万多元过去给他,当时我们想着是在做传销,所 以就没有寄给他,事情大概闹了一个多月。之后,他们就没有打电话威胁和要钱了,而且我弟弟也没有打电话回来,大概是快过年了,我弟弟打电话回来了,他说他今年不回家过年,没有赚到钱,不好意思回家,所以我们明白他是在做传销,我们家也劝他回家,但他始终不听。事情就这样过了一年多,他每个月就一个电话打回家,说他在厂里面上班,问他在哪,他也不说,到了2013年,这一年他都没有打过一个电话回家了,直到2014年正月,他打了一个电话回家,之后,在2014年3月25日,我们家就收到传票,说他在茂南被抓,传票上面写着他是以“非法拘禁”他人被抓,接着我们就赶到了茂南公安局了解了一下情况,领导说,他们可能在6月底7月初被判,当直到现在还没有判下来,所以我就想问,抓了这么久,还没判下来了。
本所律师胡远碧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限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如下:
1、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1)除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期限
A、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B、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C、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D、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A、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C、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D、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审查起诉期限
A、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B、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C、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D、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2、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刑事案件办理期间长达一年也是有可能的,建议你方去审理法院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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