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红孙一宁在微博上擅自公开了与王思聪的多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引来无数吃瓜群众看得不亦乐乎。一时间,网络上各种调侃王思聪的段子、表情包层出不穷,网友纷纷表示:原来王思聪那么接地气,追女生也是“吃了吗?睡了吗?在干嘛?”……
(图片来源于孙一宁微博,若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其实,日常生活中,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上擅自公开他人私人聊天记录的情况屡见不鲜。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大家在看热闹的同时也需要冷静思考,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未经同意擅自公开私人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呢?在现行《民法典》施行的背景下,律师告诉你侵犯隐私权的边界是什么。
1 什么是隐私和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首次明确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简单来说,个人隐私就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意公开或让公众知悉的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进行自主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信息保密权以及个人通信秘密权。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 未经同意擅自公开私人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笔者认为,判断公开私人聊天记录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一、判断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隐私范畴;二、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具体还应当根据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否涉及他人不愿意公开的秘密、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违法违规、公开者的主观恶意等要素来综合分析判断。
典型案例一:苟某、贺某隐私权纠纷(2018)粤17民终1298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述:苟某与贺某在阳江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职务,两人在阳江市江城区物业处上班。自2018年3月21日起,贺某趁苟某去巡查小区时,偷看并偷拍苟某放在办公室的手机里的内容。同年4月7日,苟某发现贺某偷看偷拍苟某手机里的内容后报警。
法院认为:“本案为隐私权纠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贺某偷拍偷看苟某的手机内容,而苟某的手机内存有其个人秘密信息,一审认定贺某侵犯了苟某的隐私权正确。”
此案例中,侵权人虽然没有将所获取的他人隐私信息进行大范围传播,但是其偷拍偷看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公开了他人不愿意被其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且主观恶意明显,使他人感到不安,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然而,法律保护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不是绝对的,并非所有未经同意公开私人聊天记录的行为都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
典型案例二:吴某与靳某、叶某隐私权纠纷(2019)甘0421民初2810号一审判决书
案情概述:原告吴某与被告靳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6月13日,在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靳某离婚案件时,原告发现被告靳某持有其原丢失的手机,并且将该手机上原告与她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数十张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原告吴某认为被告非法获取其隐私并散布,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影响了其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离婚诉讼中,被告靳某仅仅将原告与她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靳某将获取的信息予以传播、扩散或者作出丑化吴某的宣传行为,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现从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二被告存在侵犯对方隐私权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此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将对方当事人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清事实、证明自己的主张,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且当事人没有将获取的信息予以传播、扩散或者丑化,其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从法律规定和法益层面上来看,并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综上可见,要判断“未经同意擅自公开私人聊天记录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并不能“一刀切”,而是应当结合客观情况、主观恶意、法律规定、必要限度等综合考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 侵犯他人隐私权会有什么后果?
我国是礼仪之邦,从古至今,都在崇尚和遵从保护隐私的重要性。孔子云:“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现代倡导的民主法治、保障人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严格划定了法律保护的边界,既充分保护个人隐私,也在法律限度内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自由。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我国《民法典》也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明确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禁止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禁止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禁止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日常生活中,很多我们习以为常、不以为意的行为可能离侵权甚至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可能导致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夏天虽热,但吃瓜也要保持冷静、理性,切勿盲目跟风、刻意模仿,一念之差可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后果。如果一不小心被他人侵犯了隐私权,也要勇于举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勿以暴制暴。
“思聪事件”引发的思考:未经同意擅自公开私人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作者:孙茜 陈兴菊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近日,网红孙一宁在微博上擅自公开了与王思聪的多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引来无数吃瓜群众看得不亦乐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