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发给员工的制度文件,真的送达了吗?

来源:极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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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上一期干货分享中,我们详细解说了“民主程序”应该如何操作,有效送达是民主程序中的一大关键。

编者按
上一期干货分享中,我们详细解说了“民主程序”应该如何操作,有效送达是民主程序中的一大关键。实务中,需要送达文件的程序数不胜数,而员工拒签、拒收、地址不详的情况大量存在,究竟如何向员工送达文件才是有效的呢?今天我们就不同类别的文件好好说说。
1、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送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章制度除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外,还应有效公示送达给员工,公司方能适用前述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北京地区,原则上,由员工书面签收是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最为稳妥的公示方式。但在实务中,许多公司员工人数比较多,直接书面签收的方式花费的成本比较高,操作起来确实比较困难。
根据我们的经验,对于规模较大的大型企业,逐个签收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也可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并对电子邮件的发送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的方式进行公示送达,此种公示方式基本上能够被仲裁委或法院所认可。
在邮件公证的具体操作中,由于公证处、甚至公证员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因此一般来说,保证收件人姓名和邮箱内容(全体员工)、邮件附件(即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内容)、邮件发送过程等内容进行了公证,就基本符合以发送邮件方式公示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公证要求。
2、解约通知书等用工管理文件的送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单方解约必须向员工送达解约通知书,但实务中常常碰到的问题是,员工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由于是否送达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作出的单方解约的效力,因此如果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应尽快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送达。
邮寄送达
在进行邮寄送达时,应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并注意以下几点:
1. 关于邮寄地址
向员工邮寄相关文件时,地址应为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中注明的送达地址。但由于在实践中,有一些员工以其地址已变更未收到公司寄送的文件进行抗辩,因此我们也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中,加入地址确认条款,即若员工在劳动合同或入职信息登记表中所填写的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否则公司视同已有通讯地址为乙方的有效通讯地址,向上述地址寄出文件即视为有效送达。
2. 快递单备注
填写快递单据时,在邮寄内容一栏,应写明所寄文件的名称,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快递公司返还签收凭证,也可在网上查询签收情况,截图留存。
3. 邮寄次数
对于拒收快递的,建议用人单位至少先后邮寄2次,并保存相关单据。
4. 公证邮寄过程
如有必要,公司还可以请公证人员公证整个邮寄送达的过程。
公告送达
如果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也可考虑采取新闻媒体公告送达的方式。
以上所述送达方式,同样适用于其他用工管理文件,诸如上班通知书、纪律处分相关通知书、培训/调岗通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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