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这种情形下就给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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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用工单位来电咨询:“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工资法律上有什么说法吗?我们现在不开工生产,企业确实是困难啊!”
就这个问题笔者通过从徐州市人社局劳动处获得的信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解答:
1、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之内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1个月)的,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3、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向其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有用工单位问:“受疫情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停滞,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可抗力实际上是民法上的一个免责条款。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给予明确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其次,不可抗力条款能否运用于劳动关系之中。
不可抗力属于民法范畴。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法律关系,而且劳动者在这种从属性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将用于平等主体间的不可抗力用于劳动关系当中,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不可抗力不能用于劳动关系当中,不能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免责条款。
三、用工单位又问:“既然不能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那么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的解决办法是: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如果双方未能就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劳动补偿金。劳动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面对当下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用工单位不能一味地以降低劳动用工成本作为单位救危解困的唯一办法,一旦违法违规可能会面临高昂的罚款和赔偿,反而会增加用工单位的成本和支出。用工单位应当开源节流、广纳良策,以积极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应体谅用工单位的难处,在保证生活必需的前提下,适当谦让个人利益,与单位一起共渡难关。毕竟受到疫情影响的是整个社会层面,绝不仅仅是哪一家企业和哪一个个人。劳动者离开现在的工作岗位也不见得能找到更好的去处,生活可能会陷入更为窘迫的境地。
相信只要大家的团结互助共同努力,最终我们一定能共克时艰,战胜疫情。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问题两三问
作者:杨洋来源:永伦律所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按照甲类传染病的标准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停产停工,居民居家隔离。这种情形下就给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