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1的家庭模式中,祖父母对孙子女的疼爱无以复加,甚至难以用言语表达。其实,正确地运用保单和协议,就能够表达隔代亲,传承家族的血脉情。
1、隔代投保的典型模式
老规矩,来看一则案例。
王老爷子早年下海经商打拼,如今创下了不少财富。儿子王哲从订婚、结婚到买房买车,都是王老爷子出资出力。
后来儿子给他生了孙子小波,考虑到该给儿子的东西都给了,而且儿子不是很成器,倒是孙子越看越喜爱。就在孙子周岁的时候,他考虑为小波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经过咨询,老爷子得知不能直接给小波投保,于是他就给了儿子200万元,让他为孙子投保。王哲以自己为投保人,小波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险。
没过几年,王哲和配偶因为感情破裂要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很大,其中还包括孩子名下的保单。王哲认为保费属于夫妻二人向父亲的借款,如果分割保单就要偿还债务;而女方认为这笔钱是老爷子对他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该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认为孩子名下的保单是对孩子的保障,并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因为纠纷的发生,还是导致了祖父母与孙子女亲情传递的困难。
2、隔代投保的法律难题
在实践中,祖辈作为投保人为孙辈购买保险的现象被称为隔代投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孙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而非王老爷子,他们之间不具有保险法上的保险利益。因此隔代投保往往因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王哲为小波投保的保险中包含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身故险,为了防止发生道德风险,《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所以即使王老爷子经过儿子同意为孙子隔代投保,仍然不能为他投保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
3、隔代投保的法商建议
为了表达对孙辈的亲情,为了一步到位快捷传承,为了防止子女挥霍及婚变风险,祖父母可能考虑通过隔代传承来实现愿望。如果选择保险这种传承工具,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隔代投保。
1、直接投保:在被保险人监护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不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产品。
在保险实务中,祖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孙辈投保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祖父母本人须满足投保人的年龄要求;二是投保人须经得被保险人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的书面同意,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就是投保人本人;三是投保的险种有限制。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年龄也有所要求,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在10周岁以上。
法商大数据:隔代亲的保单表达
作者:桂芳芳来源:FO埃孚欧视野

在4+2+1的家庭模式中,祖父母对孙子女的疼爱无以复加,甚至难以用言语表达。其实,正确地运用保单和协议,就能够表达隔代亲,传承家族的血脉情。 1、隔代投保的典型模式 老规矩,来看一则案例。